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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09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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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

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 14:30,召

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

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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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代表股份 857,180,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449%。本

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18,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6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2,133,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1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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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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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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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5.《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6.《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3,777,0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 23,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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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05%;反对

2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017%;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总数

不计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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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67,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67,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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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67,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67,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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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858,343,7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23,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04%;反对

2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017%;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67,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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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67,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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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50,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3,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05%;反对

2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017%;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7.《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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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8.《关于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等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73,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0%;反对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9.《关于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8,350,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24,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0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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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1.1016%;弃权 24,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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