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0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之
成都中银(2023)第 055-0505 号
2023 年 05 月
www.zhongyinlawyer.com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福股份”或“上市公
司”)的要求,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
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发出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
年报问询函〔2023〕第 4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律师对有关问
题发表意见(以下简称“本事项”),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时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答复深交所《问询函》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且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法律意见书》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本事项相关资料全面、真实、准
确的基础上作出的。
4、本所律师仅就本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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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相关规范性文件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本所律师仅依
据个人对现行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按如下字体列示: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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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问题九、你公司因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事项,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请你公司说明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情况,是
否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
(二)请你公司逐项自查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律师、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情况,是否符合撤销其
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
(一)违规债务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
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公司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因其控制
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下简称“违规债务问题”)。
公司原控股股东林氏父子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10 月 2 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补充承诺函》,承诺于 2018 年 10 月 14 日前解决上述违规事项,但截至 2018
年 10 月 14 日,上述的违规事项未能解决。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四)项及第 13.3.2 条的规定,公司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收到 102 项违规事项起诉事项,另有 1 项未
起诉违规开票事项,102 项违规事项起诉事项分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
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三种类型。
(二) 违规债务问题处理进展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每月披露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争取撤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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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仲裁诉讼类公告,以及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
书》《执行通知》《和解协议》、和解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公司对于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情况如下:
1、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解决情况
对于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所涉及的
诉讼、仲裁案件,公司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提存债务等方式已履行相关债务,
债权人已经申请解除对公司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另有
部分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或不存在权利基础,公司可以不予履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该等违规事项的风险已经得到解除。
2、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违规提供关联担保的解决情况
对于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原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及上海五天名
义提供关联担保的违规事项涉诉案件情况,现各案的解决情况分为三类情形:第
一,公司通过执行裁定或判决、达成和解等方式履行涉诉债务,并解除对公司的
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第二,涉案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涉诉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公司可以不予履行。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公
司已代偿违规担保事项的金额为 2.29 亿元,尚余 0.73 亿元将按和解协议向债权
人分期支付,目前该债务在如约支付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已消除,违规担保的风
险已得到解除。
3、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违规对外借款等资金占用的解决情况
对于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
款等资金占用的违规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仅持有
公司 10,765,32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41%,不再是公司关联方,基于
目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资本”),
荆州市国资委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公司不存在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违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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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违规事项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存在三种情形:第一,完成债权转让,
公司关联方成为债权人,原债权人在收到债权转让款后已申请解除对公司的强制
措施;第二,公司与债权人已达成和解或调解,并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和解款项,
债权人已申请解除对公司的强制措施;第三,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
债务,公司已无需承担债务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城发资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的违规事项。
综上,违规债务中 102 项涉诉事项已经处理,另有 1 项未起诉疑似违规开票
案件,涉及金额 100 元,至今未有权利人主张或起诉(详见附件《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违规债务处理情况》),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发生重大变化的
风险。
(三)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或者鉴证报告;
(五)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上述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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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会
计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控股
股东和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
第 304045 号】以及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被
现控股股东城发资本及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规定的
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违规担保相关的其他全部债权人达成和
解,违规担保全部消除,公司已代偿违规担保事项的金额为 2.29 亿元,尚余 0.73
亿元将按和解协议向债权人分期支付。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
提供担保的事项,已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不属于违规担保事项,且公司对同
孚实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情形。
另外,公司关于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
现所涉及违规事项的风险同样已经得到解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
3、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1)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均在正常履职中,不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
情形。
(2)公司最近一年没有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公司的年审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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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 304060 号”《审计报告》,
对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3)第 30400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根据公司确认以及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1 月至
12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260,290,469.9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4,475,666.02 元,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
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4)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共有 4 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其中 1 个基本存
款账户、3 个一般结算账户,公司已妥善解决全部诉讼,在持续推进剩余银行账
户解除冻结。公司实际被法院司法冻结金额为 343,810.25 元,仅占公司 2022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0089%、占 2022 年末货币资金的 0.0343%。公司被司法冻结
账户未涉及公司核心主体经营账户,公司核心子公司和核心业务均未受影响,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支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
结”的情形。
(5)根据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2020—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
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 304152 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304060
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 304060 号),2020 年至 2022 年三个会计
年 度 公 司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25,503,753.72 元 、
101,086,643.60 元、444,475,666.02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095,689.92 元、36,977,224.26 元、32,229,345.99 元,
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的情形。根
据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
重大事项。故,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第七项之情况。
(6)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冠福股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
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向深交
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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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
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
充分揭示风险。
(一)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上市规则》规定,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强制退市”)和主
动终止上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
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类情形。
1、公司不存在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上市规则》第 9.2.1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深交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深交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
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深交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自 2023 年 5 月
5 日向前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 500 万股;自 2023 年 5
月 5 日向前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未低于 1 元;自 2023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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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5 日向前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市值未低于 3 亿元;自 2023 年 5 月 5
日向前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东人数未少于 2000 人;不存在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上市规则》第 9.3.1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
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
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
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44,475,666.02 元,且营业收入
为 12,260,290,469.99 元,不低于 1 亿元;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为 3,863,148,321.27 元;2022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
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
3、公司不存在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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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
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
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
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正常披露 2022 年度报告;全体董事保
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情形;不存在因信息披
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
的情形;公司股本总额为 26.33 亿股,不存在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
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不存在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
4、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上市规则》第 9.5.2 条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
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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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
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的任意
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
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
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
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
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
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
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
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
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
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
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深交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
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未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不存在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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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
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的情形,或者导致公司 2020 年度
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
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
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 50%的情形,或
者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
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
50%的情形,或者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
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
利润总额合计金额 50%的情形,或者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
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
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 50%的情形;不存在深交所根据公司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情形。
《上市规则》第 9.5.4 条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9.5.1 条第(二)项
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
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深交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
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
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经核查,不存在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
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交所根据公司重
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
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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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同于本法律意见书一、(三)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13
(此页无正文,为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签字:
陈 辉 赵燕颖
陈 利
年 月 日
14
附件: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债务处理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福股份”)原控股股东林
氏家族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下简称“违
规债务”)。
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共收到 102 项违规事项起诉事项(序号 1-102),
1 项未起诉事项(序号 103)。
一、违规债务基本情况
违规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告 案号 被告 违规类型
号
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 违规借款
(2018)浙 0102 民初 3965
1 赵杭晨 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
号
潘进喜
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 违规借款
2 马文萍 (2018)浙 0103 民初 4478 号 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
潘进喜
(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上海昶昱、俞新年、林文 违规借款
3 赵云龙
号 洪、冠福股份
同孚实业、冠福实业、蔡 违规担保
湖南省信托有 佼骏、林文智、陈忠娇、
4 (2018)湘民初 66 号
限责任公司 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
五天供应链、上海五天
(2018)沪 0118 民初 15449 林文昌、上海五天、潘进 违规担保
5 阚伟
号 喜
金汇通、科盛机械、冠福 违规开票
恒丰银行股份
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
6 有限公司泉州 (2018)05 闽民初 1054 号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分行
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
15
林培英、林友衫
科盛机械、金汇通、冠福 违规开票
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
7 (2018)闽 05 民初 1055 号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
林培英、林友衫
日臻陶瓷、冠福实业、金 违规开票
汇通、冠福股份、林福椿、
8 (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 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
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
林友彬、林国钦
冠福实业、科盛机械、林 违规开票
德安、林福椿、林文昌、
9 (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 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林文洪、林培英、冠福股
份
联森投资、林堡贵、冠福 违规开票
实业、金汇通、林友彬、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10 (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
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
林培英、冠林竹木、冠福
股份
旭晟瓷业、冠福实业、林 违规开票
建忠、林福椿、林文昌、
11 (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 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林文洪、林培英、冠福股
份
深圳市诚正科 冠福股份、林文智、林文 违规借款
(2018)粤 0305 民初 15482
12 技小额贷款有 昌、林文洪、陈忠娇、宋
号
限公司 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
(2018)津 0101 民初 9214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 违规借款
13
号 文智
东银融资租赁
(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 违规借款
14 (天津)有限
号 文智
公司
(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 违规借款
15
号 文智
(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 违规借款
16 陈双培
号 份
兴业银行股份 冠杰陶瓷、林文智、陈忠 违规担保
17 有限公司泉州 (2018)泉仲字 3057 号 娇、林文洪、林培英、林
分行 文昌、宋秀榕、冠福股份
16
冠福股份、朋宸实业、上 违规开票
(2018)粤 0304 民初 38090
18 海五天、林文昌、宋秀榕、
号
林杨彬
中信商业保理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上 违规开票
(2018)粤 0304 民初 38091
19 有限公司深圳 海五天、林文昌、宋秀榕、
号
分公司 林杨彬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上 违规开票
(2018)粤 0304 民初 38092
20 海五天、林文昌、宋秀榕、
号
林杨彬
上海盈邵投资 (2020)沪 0114 民初 919 违规开票
21 盈信保理、冠福股份
管理有限公司 号
江苏盈时互联 违规开票
22 网信息科技有 (2018)苏 01 民初 2729 号 同孚实业、冠福股份
限公司
深圳市益安保 (2018)闽 0526 民初 3931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林 违规开票
23
理有限公司 号 文昌、林杨彬
安徽德力日用 违规担保
(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24 玻璃股份有限 冠福股份
号
公司
闻舟实业、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25 (2018)闽 0526 民初 4096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26 (2018)闽 0526 民初 4106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深圳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27 (2018)闽 0526 民初 4114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 违规担保
28 (2018)闽 0526 民初 4079 号
文智、林文昌
冠杰陶瓷、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29 (2018)闽 0526 民初 4082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深圳市金钱果 联森投资、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0 (2018)闽 0526 民初 4084 号
资产管理有限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公司 日臻陶瓷、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1 (2018)闽 0526 民初 4086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冠林竹木、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2 (2018)闽 0526 民初 4088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科盛机械、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3 (2018)闽 0526 民初 4089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傲福实业、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4 (2018)闽 0526 民初 4093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五天供应链、冠福股份、 违规担保
35 (2018)闽 0526 民初 4095 号 冠福实业、林文智、林文
昌
17
上海堑合、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6 (2018)闽 0526 民初 4098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喜舟上海、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7 (2018)闽 0526 民初 4100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朋宸实业、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38 (2018)闽 0526 民初 4104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硕合(上海)企业管理有 违规担保
39 (2018)闽 0526 民初 4107 号 限公司、冠福股份、冠福
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沈阳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0 (2018)闽 0526 民初 4109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武汉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1 (2018)闽 0526 民初 4112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西安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2 (2018)闽 0526 民初 4116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广州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3 (2018)闽 0526 民初 4120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天津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4 (2018)闽 0526 民初 4122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成都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5 (2018)闽 0526 民初 4123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德化华鹏、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6 (2018)闽 0526 民初 4090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金汇通、冠福股份、冠福 违规担保
47 (2018)闽 0526 民初 4091 号
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梦谷控股、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8 (2018)闽 0526 民初 4102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南宁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49 (2018)闽 0526 民初 4111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重庆五天、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50 (2018)闽 0526 民初 4115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北京冠福五天、冠福股份、 违规担保
51 (2018)闽 0526 民初 4117 号 冠福实业、林文智、林文
昌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冠 违规担保
52 (2018)闽 0526 民初 4125 号
福实业、林文智、林文昌
上海五天日用玻璃器皿配 违规担保
货有限公司、冠福股份、
53 (2018)闽 0526 民初 4126 号
冠福实业、林文智、林文
昌
(2018)沪 0115 民初 70042 同孚实业、林文智、林文 违规担保
54 洪耀宇
号 昌、林福椿、上海五天
18
(2018)沪 0115 民初 69857 同孚实业、潘进喜、林福
55 吴旋玲
号 椿、林文智、上海五天
深圳市中小企 违规开票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
业信用融资担 (2018)粤 0304 民初 37887
56 文昌、林文洪、林文智、
保集团有限公 号
弈辛实业
司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杭 违规开票
(2018)浙 0102 民初 6951
57 州挚信、林文昌、宋秀榕、
号
林文智、陈忠娇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杭 违规开票
(2018)浙 0102 民初 6953
58 州挚信、林文昌、宋秀榕、
号
林文智、陈忠娇
华夏富通(天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杭 违规开票
(2018)浙 0102 民初 6954
59 津)商业保理 州挚信、林文昌、宋秀榕、
号
有限公司 林文智、陈忠娇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杭 违规开票
(2018)浙 0102 民初 6956
60 州挚信、林文昌、宋秀榕、
号
林文智、陈忠娇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杭 违规开票
(2018)浙 0102 民初 6957
61 州挚信、林文昌、宋秀榕、
号
林文智、陈忠娇
重庆海尔小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 违规借款
62
贷款有限公司 (2019)渝民终 1581 号 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林 违规担保
63 (2018)沪 74 民初 1127 号 文昌、林文智、林文洪、
上海赢灿资产
上海五天
管理有限公司
朋宸实业、冠福股份、林 违规担保
64 (2018)沪 74 民初 1129 号
文昌、林文智、林文洪
深圳市华达兴 违规开票
(2019)沪 0115 民初 15440
65 商业保理有限 冠福股份
号
公司
安吉鼎业投资 违规开票
(2019)浙 0103 民初 965
66 合伙企业(有 上海弈辛、冠福股份
号
限合伙)
雪松国际信托 违规借款
股份有限公司 冠福股份、林文昌、宋秀
67 (原中江国际 (2018)赣民初 177 号 榕、林文智、陈忠娇、上
信托股份有限 海堑合
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 (2019)沪 0115 号民初 违规开票
68 冠福股份、朋宸实业
银行股份有限 37021 号
69 公司肇庆分行 (2019)沪 74 民初 255 号 冠福股份、同孚实业 违规开票
19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 违规开票
70 (2019)沪 74 民初 256 号
众信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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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信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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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公司 (2019)沪 74 民初 258 号
众信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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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019)沪 74 民初 259 号
众信保理
安徽中安商业 违规开票
74 保理有限责任 (2019)皖民初 21 号 冠福股份
公司
中建投租赁股 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 违规担保
75 (2019)京 02 民初 292 号
份有限公司 娇、林文昌、宋秀榕
中安融金(深 违规借款
(2019)京 0105 民初 29709 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文
76 圳)商业保理
号 洪、林文智
有限公司
上海晋泰投资 (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同孚实业、林文智、林文 违规担保
77
有限公司 号 昌、林福椿、上海五天
嘉茂通商业保 违规担保
民事调解:(2019)京 03 奕辛实业、冠福股份、上
78 理(深圳)有
民初 92 号 海五天、林文智、陈忠娇
限公司
甘肃公航旅金 违规开票
(2019)粤 0391 民初 2411
79 融服务有限公 冠福股份、万得保理
号
司
合肥市国正科 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林 违规借款
(2019)皖 0103 民初 8339
80 技小额贷款有 培英、林文昌、林文洪、
号
限公司 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
81 (2019)沪 74 民初 2515 号 冠福股份、奕辛实业 违规开票
82 深圳云众信商 (2019)沪 74 民初 2516 号 冠福股份、奕辛实业 违规开票
83 业保理公司 (2019)沪 74 民初 2517 号 冠福股份、奕辛实业 违规开票
84 (2019)沪 74 民初 2518 号 冠福股份、奕辛实业 违规开票
冠福股份、佑诰实业(上 违规开票
杭州标霸贸易 (2019)浙 0104 民初 3041 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
85
有限公司 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市汇聚通 违规开票
(2021)沪 0118 民初 9362
86 商务服务有限 冠福股份
号
公司
(2018)沪 0115 民初 75825 违规开票
87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上海富汇商业 号
保理有限公司 (2018)沪 0115 民初 73359 违规开票
88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号
20
(2018)沪 0115 民初 73411 违规开票
89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号
(2018)沪 0115 民初 75830 违规开票
90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号
(2018)沪 0115 民初 75828 违规开票
91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号
(2019)沪 0115 民初 37032 违规开票
92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号
(2019)沪 0115 民初 37033 违规开票
93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号
(2019)沪 0120 民初 16318 冠福股份、戈玉贸易、麟 违规开票
94
号 锦实业
(2019)沪 0120 民初 16100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95
号 锦实业
(2019)沪 0120 民初 23582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96
号 锦实业
(2019)沪 0120 民初 23583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97 浙江融科金融
号 锦实业
服务外包有限
(2019)沪 0120 民初 23584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98 公司
号 锦实业
(2019)沪 0120 民初 23585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99
号 锦实业
(2019)沪 0120 民初 23586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100
号 锦实业
(2019)沪 0120 民初 23587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 违规开票
101
号 锦实业
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 违规借款
(2020)浙 0108 民初 276
102 吴晓蓉 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
号
林文昌
中云智车科技 疑似违规开票
103 (武汉)有限 \ \
公司
注:上表简称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闻舟实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同孚实业)、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天)、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昶昱)、福建冠福
实业有限公司(冠福实业)、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五天供应链)、德化县金汇通纸艺
包装有限公司(金汇通)、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科盛机械)、德化县日臻陶瓷工艺有
限公司(日臻陶瓷)、福建省联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森投资)、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
司(冠林竹木)、福建省德化县旭晟瓷业有限公司(旭晟瓷业)、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冠杰
陶瓷)、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朋宸实业)、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弈辛实业)、盈信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盈信保理)、深圳市五天日用器皿有限公司(深圳五天)、上海傲福实业有
限公司(傲福实业)、上海堑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堑合)、喜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喜舟
21
上海)、硕合(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硕合上海)、沈阳五天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五天)、
武汉五天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五天)、西安五天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五天)、广州五天日用器皿
配货中心(广州五天)、天津五天日用器皿配货中心有限公司(天津五天)、成都五天日用器皿
配货中心有限公司(成都五天)、福建省德化华鹏花纸有限公司(德化华鹏)、梦谷控股有限公
司(梦谷控股)、南宁市五天日用器皿配货中心有限公司(南宁五天)、重庆市五天贸易有限公
司(重庆五天)、北京冠福五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冠福五天)、杭州挚信商贸有限公司(杭州
挚信)、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众信保理)、深圳市前海万得商业保理(万得保理)、
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佑诰实业)、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界海投资)、
辽宁叶晞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戈玉贸易)、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麟锦实业)。
二、违规债务处理情况
1、 赵杭晨(序号 1)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2 执 1632 号-赵杭晨案件执行文书;
起诉材料;
上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8 年 3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擅自以公
司名义及其他关联方与赵杭晨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000 万元,
后因逾期无法归还借款被债权人于 2018 年 7 月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
法院。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偿还本金 16,398,040.57 元。本案
在执行阶段由石首市华致商贸有限公司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公司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向石首市华致商贸有限公司偿还 1255 万元,2019 年 12 月 20 日,
石首市华致商贸有限公司致函公司承诺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即不再向公司追
22
偿剩余款项,该案即履行完毕。
2、马文萍(序号 2)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浙 0103 民初 4478 号案件《传票》、法律文书及基础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民事调解书;
(2)(2020)浙 0103 执 195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上交出入
镜证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支付凭证。
2018 年 4 月,债权人马文萍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林文昌、
林文智、潘进喜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由债权人向冠福股份、上海五天、
闻舟实业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借款,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系该笔
借款的保证人。后债权人向约定账户汇款 2000 万元,但债务人与担保人在借款
期限届满后未能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故债权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市区人民法
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各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已根据调解书的约
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3、赵云龙(序号 3)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23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8 年 5 月,债权人赵云龙与俞新年、上海昶昱、林文洪、冠福股份签订
《借款协议》,债权人的实际出借金额为 850 万元,俞新年于 2018 年 6 月归还
50 万元,剩余款项债权人催要无果,遂向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以《借条》
和《收条》确定的 1000 万元提起了借贷之诉,最后法院判决公司等偿还债权人
本金 800 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阶段后,各方于 2020 年 8 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
议并完成了款项的支付,即该案履行完毕。
4、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序号 4)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湘民初字第 66 号案件证据资料;
(2)案件相关合同;
(3)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 66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8 年 9 月 17 日,债权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同孚实业偿还借款本金 19000 万元及利息、罚
息、违约金,上海五天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债
权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在执行阶段,由公司现控股股
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处理完毕,即该案履行完毕。
5、阚伟(序号 5)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沪 0118 民初 15449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阚伟;
24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情况说明。
2018 年 9 月,债权人阚伟与林文昌、上海五天、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
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五天对借款 482 万元
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上
海五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上海五天的上诉意见,认
为担保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并依法改判上海五天不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
6、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序号 6-11)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 (2018)闽 05 民初 1054 号、(2018)闽 05 民初 1055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2018)
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民事证据清单及相关合同;
(2)关于相关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六案一审判决书;
(2)(2018)闽 05 民初 1054 号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5 月,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包括冠福股份在内
的各债务人签订《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
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后债权人又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借款人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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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其背书
质押给债权人。2018 年 10 月,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
担保义务,债权人遂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之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冠福股份对债务
人应当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就(2018)闽 05 民初 1054 号案件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9)闽民终 1249 号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请求并维
持原判,由于其余五案与该案性质基本相同,公司遂撤回其余案件的上诉或未予
上诉,该六案其他当事人均未上诉。2022 年 1 月,冠福股份与债权人对六案全
部执行和解,债权人也已经配合冠福股份申请解除了对公司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
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7、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序号 12)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传票及证据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6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擅自以公司
名义与债权人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并以上海五天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林文昌等自然
人共同为上述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债权人依约向朋宸实业发放 25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债务人未能全部归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
义务,债权人遂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之诉,最终法院判决承
担还款本金 2400 万元及利息等其他损失。本案公司曾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故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各方于 2020 年 1 月对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同年 7 月完
26
成和解款项的支付,即该案履行完毕。
8、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序号 13-15)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2018)津 0101 民初 9214 号《传票》及法律文书;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债权人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签订《售后回
租合同》,即冠福实业为融资需要,将自有物出卖给债权人,再通过融资租赁的
方式将租赁物从东银公司处租回,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作为共同承租人,向债权
人共同承担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等。因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向
债权人支付租赁费用,债权人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
三案诉讼。三案生效判决【(2018)津 0101 民初 9214 号、(2019)津 01 民终 2021
号、(2019)津 01 民终 2022 号】均判决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20
年 1 月,冠福股份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通过
债权转让的方式从债权人处取得了三案的债权,对于三案的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
已经解除,即案件履行完毕。
9、陈双培(序号 16)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2019)闽 05 民终 1100 号案件上传状、《传票》及法律文书;
27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
双培出具《借据》,借款 700 万元,月利率 2.5%。2017 年 12 月 21 日,陈双培
分四次向林文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号分别转入 30 万元、61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合计 700 万元。嗣后,陈双培已收到诉争借款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
利息,此后未再还款,故陈双培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
院”)提起诉讼,德化县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
院维持原判。后公司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如期支付相应款项,即该案履
行完毕。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序号 17)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申请仲裁资料及证据;
司法裁判文书
(1)兴业银行(2018)泉仲字 3057 号仲裁裁决书;
(2)泉州中院(2019)闽 05 执 109 号执行裁定;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12 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冠福实业向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6500 万元授信额度 53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冠
福实业逾期未偿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向泉州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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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中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为公司为冠福实业申请不超过
65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中的 1200 万元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原控股股东未履行
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违规担保。但上述意见未获泉州仲裁委采纳。最终裁决
公司对冠福实业的债务在最高额 5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
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 年 1 月,由冠福股份与债权人达成执行
和解,即该案履行完毕。
11、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序号 18-20)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粤 0304 民初 38090、38091、3809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
书;
(2)关于收到(2018)粤 0304 民初 38090、38091、38092 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9 年 10 月,债权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三笔保理业务逾
期未付款为由,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朋宸实业、弈辛实业、上海五天、
冠福股份等。实际情况是,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无真实交易背
景的情况下,擅自以上海五天为出票人、冠福股份作为承兑人向朋宸实业、弈辛
实业开具三张电子汇票(针对三笔保理业务),朋宸实业、弈辛实业最后将涉案
商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由此导致债权人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保
理合同纠纷判决朋宸实业、弈辛实业支付保理融资款 6500 万元(三案本金)以
及保理费、保理罚息、律师费若干,上海五天、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
任;上海五天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对本金部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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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维持原判【(2018)粤 0304 民初 38090 号、(2018)粤 0304 民初 38091 号、
(2018)粤 0304 民初 38092 号】;后债权人因未在前述案件中受偿,又以相同
的事实,以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三张电
子商票,分三案起诉),最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冠福股份支付债权人商
票款 75,746,100 元(三案总额)及利息。三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在上海市青浦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债权人共同签署了执行和解笔录,同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
议》,即案件履行完毕。
12、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序号 21)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湘 0102 民初 11029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司法裁判文书
(1)(2018)湘 0102 民初 11029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
(2)(2020)沪 0114 民初 919 号民事裁定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情况说明。
本案债权人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于 2018 年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人民法院提起企业借贷纠纷之诉,要求冠福股份、盈信保理归还借款本金 500 万
元。公司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申请,
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
人民法院审理,但债权人因未缴纳诉讼费视为撤诉。
该案撤诉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7 日,债权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
再次起诉。根据公司介绍,债权人未通过其他渠道向公司主张债权,该债权已经
过 3 年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公司决定不予清偿。
13、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序号 22)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1 民初 2729 号案件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8)苏 01 民初 2729 号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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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文书
(1)(2020)闽 05 民初 1700 号裁定;
(2)(2021)闽民终 1039 号;
(3)(2020)苏民终 224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
(4)(2018)苏 01 民初 2729 号民事裁定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情况说明。
2018 年 10 月,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
代表 805 名投资者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
京中院”)起诉了同孚实业与冠福股份,要求同孚实业承担合同项下义务本金
5610.4 万元及利息,要求冠福股份承担商业承兑汇票 6000 万元债权额度内的担
保责任。后南京中院裁定驳回盈时公司的起诉并移送公安,主要理由为盈时公司
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经营犯罪,应以先刑后民方式处理。盈时公司不
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终审裁定驳回盈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 年 10 月,盈时公
司又以相同的事实另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以公司为被告,向泉州中院提起
诉讼,泉州中院又以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盈时公司不服
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21 年 10 月 20 日,
福建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终 224 号之一】,江苏高院审理认定如
下事实:
1、2018 年 3 月 29 日,盈时公司(甲方)与同孚实业(乙方)签订《平台
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服务,使乙方可以在甲方平台展示其金融
产品并接收用户购买或投资。
2、2018 年 3 月 29 日,盈时公司(甲方)与同孚实业(乙方)签订《平台
合作补充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借款及质押条款约定,乙方与原债务人冠福公
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乙方与原债务人共同确认用于本次质押融资的应收股
权转让款 6000 万元。乙方以此应收账款设置质押,向甲方平台注册用户借款,
乙方借款利率为年化 12.5%,以日为单位计息,包括投资人应得利息及甲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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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费用,借款总金额 5610.4 万元。同日,同孚实业(出质人)与盈时公
司(质权人)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质押标的为出质人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与冠福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出质人的应收账款及所属商业承兑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将 2018 年 3 月 9 日同孚实业与冠福公司签订
的《股权收购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该《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冠福公司收购同孚
实业持有的上海智造空间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的 97.88%股权,股权对价款的结算
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第八条违约责任第 1 款约定因同孚实业原因导致股权不能
变更至冠福公司名下,同孚实业应当无条件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或商业承兑
汇票,并按支付价款的 5%承担违约金。
3、同孚实业向盈时公司交付 60 张总金额为 6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前
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出票人为冠福公司、收款人为
同孚实业、票面金额为 100 万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
盈时公司出示的商业承兑汇票,其背书处均记载为“委托收款”,并未见“质
押”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修正)》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背书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
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
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照票据
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
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
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尽管同孚实业与盈时公司
之间存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但是商业汇票上仅记载“委托收款”,并
未记载“质押”,相关质押要件并未成就,盈时公司并未取得上述票据的质押权。
根据票据所记载“委托收款”之事项,盈时公司也仅仅享有代为行使上手主体同
孚实业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之约定,由于相关收购事项并
未完成,公司有权要求同孚实业退还所有汇票,盈时公司代为行使委托收款的基
32
础权利并不存在,公司对盈时公司并不承担支付义务。
此外,江苏高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盈时公司并未向同孚实业支付过借款、
盈时公司涉嫌集资犯罪行为等事实,基于上述事实,现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
或映射公司须承担相关债务的盖然可能性。
14、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序号 23)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8)闽 0526 民初 393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司法裁判文书
(1)(2018)闽 0526 民初 3931 号一审判决书;
(2)(2019)闽 05 民终 5157 号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10 月,冠福股份向弈辛公司开具承兑汇票 1000 万元,后弈辛公司
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杨彬为
汇票承兑提供担保。2018 年 10 月,债权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为被
告向德化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虽然冠福股份以原控股股东违规出票抗辩,
德化法院最终仍判决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汇票金额 1000 万元及利息等,公司上诉
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公司上诉请求被驳回,后因公司未能在判决确
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故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经公司与债权人、子公司汕
头市鑫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最终在执行阶段签订了《委托付款三方协
议》,约定由公司汕头市鑫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此后债权人收到了代
付款并向德化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冠福股份的所有保全及执行措施,即该案履行完
毕。
15、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序号 24)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33
(1)(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司法裁判文书
(1)(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情况说明。
2015 年 8 月 1 日,冠福股份、冠福实业与安徽德力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冠
福股份作为担保人,为冠福实业与安徽德力之间因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提
供担保,该笔担保未经审议或披露。2018 年,安徽德力与冠福实业签署《定制
产品协议》,安徽德力根据该协议向凤阳县法院申请冠福股份、冠福实业支付未
付货款 3563735.82 元。
安徽德力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撤诉,债权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再次起诉。根据公司介绍,债权人亦未通过其他渠道向公司主张债权,该债权
已经过 3 年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公司决定不予清偿。
16、深圳市金钱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序号 25-53)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资料;
(2)关于收到深圳市金钱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
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协议。
2017 年 12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未经公司审议批准违规和前海阿拉丁互联网
金融服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约定由冠福股份通过介绍融资的方式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融资,同时由冠福
股份、林文智、林文昌、冠福实业出具《担保保证函》为 30 家拟融资企业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冠福股份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担保事项(原控股股东主导,
只有三名董事的签字真实,其他三名董事签字系伪造),担保总额为 3000 万元。
34
其中 29 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6 月期间,通过阿拉丁平台与数名自然
人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 2900 万元。而后因冠福股份和融资企业出现经
营困难,阿拉丁平台向冠福股份及借款人送达提前还款通知书,随后上述借款债
权人通过阿拉丁平台将债权转让至深圳市金钱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转让事项
已通知公司及相关债务人。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债权人在德化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公司支付
完毕和解款即履行完毕。
17、洪耀宇(序号 54)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起诉材料及证据;
(2)再审申请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2018)沪 0115 民初 70042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民事裁定书【(2018)沪 0115 民初 70042 号】(林文昌管辖异议被驳
回);
(3)驳回再审申请(2021)沪 01 民申 1177 号裁定;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情况说明。
2018 年 9 月,债权人洪耀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
要求上海五天对其借款本金 155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五天出具的担保性文件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故驳
回了债权人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债权人后申请再审,但
受理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18、吴旋玲(序号 55)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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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判决书;
(2)沪 01 民辖终 1801 号;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协议+支付凭证。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吴旋玲与同孚实业签订借款合同(2017220),同日,
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嗣后,同孚实业未如约还款,债权人
吴旋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上海五天对其借款本
金 8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五天出
具的担保性文件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故驳回了债权人要求上海五天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在确认
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由上海五天承担不超过 1/2 的担保责任,二审法院支持
了债权人的上诉请求并依法改判。该案上海五天已与债权人协商完毕和解事宜,
即案件履行完毕。
19、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序号 56)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起诉材料;
(2)关于收到(2018)粤 0304 民初 37887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
司法裁判文书
(1)(2018)粤 0304 民初 37887 号民事判决书;
(2)(2019)粤 03 民初 20334 号《民事裁定书》(上诉撤诉裁定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5 月,冠福实业与债权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及第三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贷款
合同》,约定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向冠福实业发放委托贷款 5000 万元,林文昌、
林文洪、林文智为冠福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原控股股东擅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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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向弈辛实业开具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 4000 万元。弈辛实
业将前述四张商票向债权人进行质押背书。截至起诉日,冠福实业尚有 2630 万
元贷款本金未归还,故债权人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
决公司对汇票承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冠福股份与债权人于 2019 年 7 月
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公司支付完毕和解款,债权人也已按约向法院申请解除
对公司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20、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序号 57-61)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债权人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对于五张(每张
票据金额均为 1000 万元)原控股股东违规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为
被告,分案提起五件票据追索权诉讼,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8
月作出前述五案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支付票据款 5000 万元(五案总金额)
及相应利息,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均被二审法院维持。该五案件中,
案件【(2018)浙 0102 民初 6951 号、(2018)浙 0102 民初 6957 号】已经与债
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冠福股份承担部分本金,并由荆州市中泰化工代付。
案件【(2018)浙 0102 民初 6953 号、(2018)浙 0102 民初 6954 号、(2018)
浙 0102 民初 6956 号】,在执行阶段,华夏富通将债务转让至深圳尼顺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同时能特科技于 2022 年 5 月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债权,债
权人也已经按约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公司的全部查封和冻结
措施。故前述五案履行完毕。
37
21、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序号 62)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渝 05 民初 20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9)渝 05 民初 2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2019)渝 05 民初 20 号一审判决书;
(2)(2019)渝民终 1581 号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9 月,债权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
签订《公司额度借款合同》,即债权人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提供借款 4000
万元,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债权人依约向
指定账户发放借款 4000 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与保证人均未能还款,故
2018 年 10 月,债权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法
院最终判决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款项。后公司不
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审理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 1581
号】维持原判。
2022 年 3 月,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共同签署了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笔
录,达成了执行和解。目前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和解款,债权人也已如约向法院申
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一切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22、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序号 63-64)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资料;
(2)上诉状;
司法裁判文书
38
(1)一审判决书;
(2)民事裁定书-赢灿资产(2020)沪民终 157 号;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及支付凭证。
2018 年 11 月,债权人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
融法院起诉冠福股份、弈辛实业等,请求法院判决在弈辛实业不能履行回购义务
时,由冠福股份承担各项费用共计 50,703,369.66 元。公司抗辩本案中冠福股份
出具的《差额补足承诺函》本质上系担保协议,因未经公告而属无效,上海金融
法院采纳了公司意见,判决【(2018)沪 74 民初 1127 号】冠福股份不承担任何
付款责任。后债权人上至二审法院,最终撤回上诉。本案在二审撤诉后,债权人
已经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公司的所有担保措施。
2018 年 11 月,债权人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
融法院起诉冠福股份、朋宸实业等,请求法院判决冠福股份、朋宸实业支付应收
账款溢价回购款共计 52,010,251.33 元。冠福股份抗辩根据约定,公司仅承担一
般责任保证,且该一般保证未经公告无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
冠福股份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债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发回重审。
在上海金融法院的重审过程中,冠福股份与债权人达成调解【(2020)沪
74 民初 3468 号】,于 2021 年 8 月支付调解款项,债权人也已经解除了对该案
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23、深圳市华达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序号 65)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
(2)(2019)沪 0115 诉前调 3218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关于收到(2019)沪 0115 诉前调 3218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
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民事调解书;
39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支付凭证。
债权人深圳市华达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针对公司原控股股
东违规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19 年 3 月,以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票据追索权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应付票据金额 1000 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终 956 号】,目前该案履行完毕。
24、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序号 66)
1、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浙 0103 民初 965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9)浙 0103 民初 96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2、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其他司法文书;
3、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提存材料;
(2)支付凭证。
2017 年 8 月,弈辛实业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金交中
心)申请挂牌上市公司票据资产支持收益产品,公司原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
开具票面总金额 500 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弈辛实业以上述票据为基础资产
在温州金交中心平台向 32 位投资人销售,认购金额 500 万元。产品到期后,公
司未能及时兑付商票,故弈辛实业也未能按约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后债权人安吉
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了 32 名投资者的债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违约金、利息等。本案
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该案在执行阶段,因债权人自身经营
原因,目前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公司曾经尝试与债权人沟通执行和解事宜,
但债权人已联络不上。
经公司与受案法院沟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已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
40
提存上述本金及违约金、利息,在拱墅区人民法院同意提存后,即该案履行完毕。
25、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序号
67)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2018)赣民初 177 号一审判决书;
(2)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6 年 10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冠福股份借款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债权人根据约定向原控股股东指定账户发放了 29881 万元
贷款,后公司资产出现司法冻结,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
责任未果,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2018)
赣民初 177 号】公司应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 29881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
费。2022 年 5 月,债权人与冠福股份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
履行所有付款义务,即案件履行完毕。
2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序号 68、69)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255 号案件法律文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5 民初 37021 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
(3)关于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行起诉公司及其
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41
(4)关于收到(2019)沪 0115 民初 3702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作为最后持票人对于两张
原控股股东违规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为被告,分案提起两件票据追
索权诉讼,其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本案在执行阶段,由能特科技通过债权转
让的方式获得了两案债权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了执
行异议之诉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能特科技于 2022 年 10 月以执行申请人的身
份解除了针对冠福股份所有的财产保全以及执行强制措施,即该两案履行完毕。
27、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序号 70-73)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沪 74 民初 256 号案件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行起诉公司及其
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情况说明。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四张汇票(每张票据金额均为 5000
万元,拆分为四案)的合法持票人于 2019 年 3 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了票据追
索权诉讼,起诉了云众信保理、冠福股份、弈辛实业,后云众信保理于 2019 年
7 月清偿了汇票金额共计 20000 万元(四张票据四个案件)及利息,广州农商行
42
遂撤诉;云众信保理取得涉案四张票据项下的票据权利后,于 2019 年 8 月以原
告名义重新提起了四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四案均调
解结案,冠福股份也已经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所有付款义务,即案件履行完毕。
28、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序号 74)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起诉材料;
(2)关于收到(2019)皖民初 2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2019)皖民初 21 号一审判决书;
(2)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8 年 5 月,债权人安徽中安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弈辛实业签订了两份
《保理合同》,约定弈辛实业将对冠福股份的两笔应收账款转让给债权人。公司
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在《应
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月,冠福股份又向弈辛实
业出具了票面金额为 6250 万元的电子商票两张,弈辛公司以保证背书方式转让
给了债权人。因公司到期未能兑付,债权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向债权人支付应收账款本金 12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本案
公司上诉后又撤诉,故一审判决已经生效。2019 年 9 月,各方当事人签订了执
行阶段的《协议书》,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支付和解款,即案件履行完毕。
29、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序号 75)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资料;
司法裁判文书
(1)(2019)京 02 民初 292 号一审判决书;
43
(2)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冠福股份等,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债
权人支付 10000 万元及违约金。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22 年 5 月,债权
人与冠福股份签订了执行阶段的《协议书》,虽和解款尚未支付完毕,但债权人
已经按约在收到第一笔款项,且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和强制
执行措施。
30、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序号 76)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材料;
(2)借款协议
司法裁判文书
(1)撤诉裁定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中安融金货物抵债证据。
2017 年 8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擅自以公
司名义与债权人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
债权人向原控股股东指定账户发放借款 5000 万元。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
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因冠福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
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债权人未
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法院作出按债权人撤诉的裁定。本案原控股股东已与债权
人通过协商,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完毕。因此,公司无需因本案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31、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序号 77)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44
(1)传票及起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8 年 9 月,债权人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
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上海五天对其借款本金 13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法院认为上海五天出具的担保性文件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故驳回
了债权人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
院,但其未要求上海五天承担不超过 1/2 的担保责任,仅认为担保有效,故二审
法院维持原判。后债权人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其再
审请求,但认为对担保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另案起诉。故债权人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保证之诉,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上海五天
承担不超过 1/2 的担保责任。该案于 2022 年 1 月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相应
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已经解除,即案件履行完毕。
32、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序号 78)
1、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起诉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2、司法裁判文书
(1)民事调解书;
3、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支付凭证。
弈辛实业与冠福股份签订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销售合同》。2018 年 1 月,
债权人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弈辛实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约定弈辛实业将其持有的与冠福股份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
债权人。同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及上海五天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保
45
证合同》,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
债权人向弈辛实业支付保理款 5000 万元。因弈辛实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其他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目前公司已经依据调解书履行了付款
责任,债权人曾在起诉时申请冻结公司各子公司的股权现均已解冻,即案件履行
完毕。
33、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序号 79)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粤 0391 民初 2411 号《传票》及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9)粤 0391 民初 241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债权人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五张汇票(总金额 500 五万元)
的合法持票人于 2019 年 4 月向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公司为被告提
起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冠福股份虽以原控股股东违规出票抗辩,法院仍判决
公司应向债权人支付汇票款 500 万元及利息,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公司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
行期内完成付款义务,债权人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12 月,冠福
股份、债权人以及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签订了《协议书》,对判决项下的付
款责任重新达成协议,债权人也已向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
司所有的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46
34、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序号 80)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皖 0103 民初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9)皖 0103 民初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7 年 7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合肥市国正科技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冠福股份提供最高额借款
2500 万元。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上海五天的名义同
林文昌等自然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 1500 万元,后
借款人及保证人均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故债权人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了借款之诉,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上海五天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2020 年 1 月,各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现公司及上海五天已经依
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支付义务,本案已无对公司、上海五天的任何查封、
冻结,即案件履行完毕。
35、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公司(序号 81-84)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沪 74 民初 2515、2516、2517、2518 号案件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
文书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民事调解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解决材料及支付凭证。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四张汇票(每张票据金额均为 5000
47
万元,拆分为四案)的合法持票人于 2019 年 3 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了票据追
索权诉讼,起诉了云众信保理有、冠福股份、弈辛实业,后云众信保理于 2019
年 7 月清偿了汇票金额共计 20000 万元(四张票据四个案件)及利息,广州农商
行遂撤诉(序号 22-25);云众信保理取得涉案四张票据项下的票据权利后,于
2019 年 8 月以原告名义重新提起了四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
主持下,四案均调解结案,冠福股份也已经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所有付款义
务,即案件履行完毕。四案中云众信保理未申请任何财产保全措施,广州农商行
在四案中冻结了冠福股份各子公司的股权,经沟通,上海金融法院已经解除所有
冠福股份各子公司股权的冻结措施。
36、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序号 85)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19)浙 0104 民初 3041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关于收到(2019)浙 0104 民初 304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
司法裁判文书
(1)(2019)浙 0104 民初 3041 号案件《民事调解书》;
(2)关于收到(2019)浙 0104 民初 3041 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协议;
(2)支付凭证。
2019 年 1 月,债权人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了冠福股份,要求公司支付商票兑付款 500 万元以及违约金等。该案在一审时双
方即达成调解,公司已经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债权人也及时申请
解除了对公司的保全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37、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序号 86)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2020)沪 0118 民初 6257 号案件《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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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收到(2020)沪 0118 民初 6257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
(3)民事上诉状--汇聚通--提交立案版本
司法裁判文书
(1)发回重审前司法文书;
(2)发回重审后-二审判决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汇聚通(和解协议+支付凭证);
(2)汇聚通执行和解协议(200 万)。
2019 年 1 月,债权人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了冠福股份,要求公司支付商票兑付款 300 万元以及违约金等。该案在一审时双
方即达成调解,公司已经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债权人也及时申请解除了
对公司的保全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38、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序号 87-93)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传票及起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其他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债权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最后合法持票人针对七张公司原控
股股东违规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为被告,分案提起七件票据追索权
纠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付票据金额 15000 万元(七案总
额),部分案件公司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公司在执行阶段与债
权人于 2019 年 11 月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分六期向其偿付 6600 万元后,
债权人不再追偿公司剩余任何款项,否则债权人有权按照判决确定的 15000 万元
49
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继续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此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压力无法
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债权人遂恢复执行,最终双方于 2021 年 1
月在浦东执行局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公司已经支付剩余款项,债权
人也申请解除对公司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即案件履行完毕。
39、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序号 94-101)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起诉材料;
司法裁判文书
(1)二审调解及相关司法文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支付凭证。
债权人浙江融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七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七张商票总
额 1100 万元)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票
据追索权之诉【(2019)沪 0120 民初 16318 号案件】,公司在该案二审期间与
浙江融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制
作《民事调解书》,公司已按调解书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即案件履行完毕。
此外,债权人浙江融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
商票总额 1000 万元)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公司为被告
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该六张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均一致,
法院也未要求分案处理,故以一案受理【(2019)沪 0120 民初 16100 号案件】。
审理中,冠福股份提出的原控股股东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且已经
涉嫌刑事犯罪的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并将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债权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债权人后又以同一事实拆分
六案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20 民初 23582 号、(2019)
沪 0120 民初 23583 号、(2019)沪 0120 民初 23584 号、(2019)沪 0120 民初
23585 号、(2019)沪 0120 民初 23586 号、(2019)沪 0120 民初 23587 号】,
该六案法院未采纳冠福股份的抗辩,判决公司承担商票的付款义务。上诉期后,
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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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海金融法院准许其申请并撤销上述六判决,再审期间,公
司与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制作
《民事调解书》,公司已按调解书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即案件履行完毕。
40、吴晓蓉(序号 102)
基础事实书面材料
(1)起诉材料;
(2)关于收到(2020)浙 0108 民初 276 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的公告;
司法裁判文书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再审申请驳回:浙江省高院(2021)浙民申 2350 号《民事裁定书》;
解决措施书面材料
(1)和解材料、和解相关协议;
(2)支付凭证。
2018 年 7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吴晓蓉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冠福股份提供 2000 万元借款,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
文洪、林文昌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将
2000 万元借款划入指定账户。林文洪在借款发生后还款 110 万元。但此后,借
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履行各自义务,故债权人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但二审法院经审理依然维持原判。2022 年 7 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解并履行,所有强制执行措施也已经解除,即案件
履行完毕。
41、中云智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序号 103)
根据公司介绍,在其违规债务核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中云智车科技(武汉)
有限公司为权利人开具商票的线索,该商票金额 100 元,由于经公司核查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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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云智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存在真实交易的基础材料,因此,公司基于慎
重起见,将该事项作为违规事项处理。
根据公司的说明,该商票既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同时该商票开票金额极
少,明显与公司通常商业惯例相违背,且权利人中云智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已于 2022 年 7 月注销;经公司核实,至今无相关权利人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
债权。
三、情况归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收到 102 项违规事项起
诉事项,1 项未起诉事项,其中尚未完结的违规事项共 11 项,至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日 1 项违规事项已过诉讼时效, 1 项案件债权人已失联并向法院
申请办理提存,4 项违规事项已和解并支付,1 项未立案事项已和解,3 项违规
事项已和解但尚未完全支付完毕,1 项违规事项无处理结果(金额涉及 100 元)。
基于上述情况,进一步对 92 项已完结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 11 项尚未
完结违规事项的处理进展进行逐一清理,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现存 102
项涉诉违规案件,1 项未起诉疑似违规开票案件:
1、前述 102 项涉诉违规案件,其中 97 项事项通过公司履行判决、裁决,或
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并履行相关和解协议,已得到妥善解决;2 项事项(序号 21、
24)因相关违规债务已经过诉讼时效,或公司存在合理履行抗辩事由,公司可以
不予履行;2 项事项(序号 5、54)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1
项事项(序号 66)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公司履行不能,现已依法向法院进行提存,
公司已妥善履行偿付义务;1 项事项(序号 22)因债权人的债权请求缺乏事实依
据,未见导致公司承担相应债务的盖然之可能,暂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
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2、1 项疑似违规开票案件(序号 103),权利人从未主张债权且已经注销,
缺乏基本事实依据证明公司需要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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