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1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1 人,代表股份 893,307,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 股)的比
例为 33.916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890,030,48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792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3,276,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24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28,180,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700%。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
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关于子公司能特科技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91,928,587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457%;反对 1,378,60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02,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1080%;反对 1,378,6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批准《关于调整子公司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暨公司为部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91,710,987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 1,511,203 股,占参加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84,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3358%;反对 1,511,2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625%;
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6%。
3、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同意 891,928,587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反
对 1,378,60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02,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1080%;反对 1,378,6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
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