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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是为
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
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由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广东塑
米上述不超过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实属公司为正常开
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该等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或交易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的定价政策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
济原则,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
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对上述调整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上述调整关联交易事项已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上述调整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
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梅   平               徐前权                查燕云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