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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23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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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2 日 14:30,

召开地点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83 号二楼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 人,代表股份 892,059,4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69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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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51,844,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7

人,代表股份 51,844,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4%。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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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37,850,0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6%;反对 5,972,00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7% ;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9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31%;反

对 5,972,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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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1%;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

海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黄杰先生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60,367,54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

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5,819,7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56%;反对 6,236,603 股,占参加会

议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3980 % ; 弃 权

1,480,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4%,此条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1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58%;反

对 6,236,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95%;弃权 1,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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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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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唐   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