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则2023-07-2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
报告审计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该年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五)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七)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