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3-07-2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

范围内进行 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

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类公

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

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1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

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单笔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内,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项目,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2、    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或者单笔投资金额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3、    公司风险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的 20%时,不得再进行风险投资。

       “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募集资金

具体调用计划。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闭会期间的董事长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审批权限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不受本制度其它条款的限


                                   2
制。

       第七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

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

上述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

化时,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

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

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


                               3
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控股子

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单笔投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10%或对外风险投资年度累积授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10%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

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进入 IPO 上市辅导期;

   2、被投资企业 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4
   3、被投资企业的 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被投资企业的 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

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

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