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3-07-2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
范围内进行 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
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类公
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
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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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
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单笔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内,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项目,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2、 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或者单笔投资金额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3、 公司风险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的 20%时,不得再进行风险投资。
“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募集资金
具体调用计划。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闭会期间的董事长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审批权限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不受本制度其它条款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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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七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
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
上述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
化时,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
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
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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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控股子
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单笔投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10%或对外风险投资年度累积授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10%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
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进入 IPO 上市辅导期;
2、被投资企业 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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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投资企业的 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被投资企业的 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
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
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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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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