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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制度。
1.0.2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0.3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0.4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1.0.5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0.6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 公司独
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0.7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和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2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0.1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符合本制度 2.0.2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
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2.0.2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5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
业。
2.0.3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2.0.4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录: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3.0.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0.2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3.0.3 公司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0.4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0.5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3.0.6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办法第 2.0.1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3.0.7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4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4.0.1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 对本制度 4.0.3 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0.2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4.0.3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 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0.4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4.0.2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4.0.3 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4.0.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4.0.6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年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由召集人
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4.0.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0.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4.0.9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4.0.10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4.0.11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4.0.12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4.0.13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4.0.14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4.0.15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4.0.16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 4.0.3 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4.0.1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 对本制度第 4.0.3 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4.0.2 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4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4.0.18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1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 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5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4.0.19 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
提供对培训服务,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5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5.0.1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5.0.2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 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5.0.3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5.0.4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5.0.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 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5.0.6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0.7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
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5.0.8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6 附    则
6.0.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6.0.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0.3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