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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
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3 年 12 月 1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 217,490,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35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17,485,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341%;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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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
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17,488,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17,488,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17,488,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17,488,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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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