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7-12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服务意识,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
的质量要求,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
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瑞、张晓荣、胡铭心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