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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3-08-1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
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
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资委、证监
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
衍生业务和货币类衍生业务等。商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商品
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
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
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开展货币类衍
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仅开展电解铝类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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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电解铝、氧化铝)。不得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
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
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
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是金融衍生业务分管负责人,
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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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拟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汇总衍生业
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情况、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具体负责货
币类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审核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子企业的
业务资质及年度业务计划,负责履行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子
企业业务资质审批程序及年度业务计划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铝业部是电解铝类期货业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具体负责电解铝类期货业务风险管理;负责审核电解铝
类期货业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及年度业务计划,负责履行公
司电解铝类期货业务子企业业务资质审批程序及年度业务
计划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铝业部负责组织开展电解铝类期货业务各
类风险评估和监控工作,定期开展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性和执
行有效性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律商务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合同文
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
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科技与创新部负责推动风险管理信息化
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组织和指导
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满足风控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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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衍生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投能源是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衍生业务管理
的责任主体,履行衍生业务管理职责,持续规范和完善业务
制度和风控体系,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导,加强对本部及
所属单位的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业务准入基本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需基于本
企业对价格、利率、汇率等波动风险敏感性情况,以对冲价
格、利率、汇率等波动风险敞口为目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国
资委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成员单位不得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需合理配
备具有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申请开
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交易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期货
从业资格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应熟悉商品
类衍生业务相关规定,有较丰富的相关管理经验,且无不良
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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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需按本办法
相关要求制定专门的业务制度、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为三级单位时,公司对应归口管理
部门需制定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均需履行
业务资质核准程序和年度业务计划审批程序。子企业董事会
或有权决策机构审核业务资质、年度业务计划相关申报材料,
经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归口管理
部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业务交易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回归金融衍生业务本质,有效利用金融衍
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严禁
脱实向虚、买空卖空。交易品种应当与公司主业经营密切相
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
标的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融资金;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标的
仅限于公司范围内自产自销的产品、自购自用的原材料或燃
料。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开展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
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要与交易方订立严格有效
的交易合同,在实物合同量、价约定的基础上开展金融衍生
业务,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资
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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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进行先有衍生业务再相应开展实货业务的逆向操作,杜
绝利用实货交易掩盖期货投机交易,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承担
风险。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期限、规模等超过本制度要求
的,要提前履行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
可识别,要选择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
处理要求的交易工具,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
业务。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二十四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
实货经营规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
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
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
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二十五条 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
重大损失的成员单位应审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
控制。
    第二十六条 操作主体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
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
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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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机行为。


                第五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子企业的业务资质时,应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
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明确交易场所、品
种、工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操作主
体的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或违规事件时,应当独立向公司
计划与财务部、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报法律商务
部和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业务风险监控,
并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
体要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
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并留有风险
监控接口,由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及操作主体应建立与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为满足风
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应区别年度止损限额,分产品、方案
设置月度、季度止损限额,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
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
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件,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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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出现重大
风险事件时,公司及操作主体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制定并严格执行
止损规定,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
对等工作,建立日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六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操作主体
的年度业务计划,要审核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
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对场外业务
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审核后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履行
公司决策程序,报计划与财务部汇总。
       第三十三条 操作主体交易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
业务计划制定细化至每月或每周的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
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操作主体财务部
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三十四条 操作主体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
审批。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
交易品种、额度和时效等。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按照
授权审批程序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
盘。
       第三十五条 操作主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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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
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 操作主体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
具、交易架构、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操作主体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
的管理,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加强日常监控,
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分级审批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和分级
授标准,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动态开展资金风险
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执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对超出业务必须的保证金应及时转回本单位银行账户。不得
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三十八条 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
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
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操作主体总经理办公会
或党委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
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
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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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牵头每季度牵头组织对应
归口管理部门对操作主体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
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
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操作主
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等全面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金融衍
生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监督评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
性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
时按条线汇报分管领导,并通知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按监管职
责分工组织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
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应归口管理部
门及时处置应对,并暂停该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进
行整改问责,同时报告董事会。恢复开展业务的,需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金融衍生业务日常开展情况,操作主
体每月终了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
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交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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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交易价格、预期收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操作主体每季度终了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
业务的三级单位要进行“零申报”,各单位要加强对上报数
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金融衍生业务报
表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划与财务部汇总。
       第四十六条 对于金融衍生业务年度经营情况,相关操
作主体应在年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
报送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
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
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
事项等,以及专项审计意见(如有)。专项报告经对应管理
部门审核后,报计划与财务部汇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
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操作主体应当于 12 小时
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专项报告,并及时启动风险应急
处理机制,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
度。
       第四十八条 对于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
报告的,公司将予以通报、约谈。对于上报信息严重失实、
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按规定严肃问
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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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于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追责。涉嫌违纪或
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
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
披露。开展套保业务的,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
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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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并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披露数据的报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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