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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07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7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富苑工业区深圳顺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D 栋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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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持人:董事李有云先生

    (六)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文件已分别刊登于2023年7月28日和2023年

10月2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188,667,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23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4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775,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76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4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891,9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4465%。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

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2023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442,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08%;反对1,224,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4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433,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3%;反对1,224,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8,527,7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
99.9259%;反对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9%;弃

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518,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颖、李新梅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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