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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3-11-20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所确定
的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报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
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依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
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改聘工作。
   独立董事应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改聘事项明确发表意见。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
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
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