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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顺络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07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顺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

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

公告。公司亦分别于2023年11月21日和2023年12月5日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和《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更正后)的更正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0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

9:15-2023年12月6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

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

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2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3年11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190,011,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99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2,507,20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46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7,504,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5239%。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得票数
                                 持股份的比例
 袁金钰            164,439,789              86.5418    55,430,509          98.6084
 施红阳            140,639,068              74.0159    31,629,788          56.2680
 李有云            120,937,062              63.6471    11,927,782          21.2190
 袁聪              164,479,135              86.5626    55,469,855          98.6784
    该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上述董事候选人均当选。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得票数
                                  持股份的比例
 古群            164,663,163                 86.6594    55,653,883      99.0058
 李潇            164,479,135                 86.5626    55,469,855      98.6784
 王天广          164,293,535                 86.4649    55,284,255      98.3483
 王展            164,479,135                 86.5626    55,469,855      98.6784
 路晓燕          164,373,935                 86.5072    55,364,655      98.4913
   该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当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188,708,157                 99.3139    54,909,018      97.6807
反对                  1,303,730               0.6861     1,303,730          2.3193
弃权                          0                    0             0               0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154,915,478                 81.5294    21,116,339      37.5650
反对              15,435,603                  8.1235    15,435,603      27.4593
弃权              19,660,806                 10.3471    19,660,806      34.9757
   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155,046,078                 81.5981    21,246,939      37.7974
反对              34,965,809                 18.4019    34,965,809      62.2026
弃权                          0                    0             0               0
   6、《关于修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155,045,978                 81.5980    21,246,839      37.7972
反对              34,941,009                 18.3889    34,941,009      62.1585
弃权                     24,900               0.0131        24,900          0.0443

                                         4
    7、《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155,045,978             81.5980   21,246,839       37.7972
反对                34,965,809             18.4019   34,965,809       62.2026
弃权                       100              0.0001          100           0.0002

    上述第 1-2 项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第 4-5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

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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