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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37 号研发园 C 区 15 幢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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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何卓君、刘昕怡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 99
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
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 99 号)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9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009,614,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8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286,984,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757%;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2,630,20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3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1.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财务预算计
  3.00
            划
  4.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00    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工作计
  6.00
          划
          关于调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7.00
          议案
   8.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9.00   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保险的议案
  10.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办法
  11.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
  12.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3.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办法
  14.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薪酬办法
  15.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16.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17.00
          评价报告
  18.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资本管理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除上述十八项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意见》《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
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4,005,942,7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198,5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4,005,944,0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197,2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财
务预算计划

   表决情况:4,005,942,5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198,7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4,006,541,59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215,773 股反对; 2,856,89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6,662,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215,773 股;弃权 14,100
股。



   (五)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3,962,575,4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8%;46,105,153 股反对; 933,695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854,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1%;反对 5,018,133 股;弃权 20,100
股。



   (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工作计划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宁
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华
侨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QFII、雅戈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金鑫金银饰品有限公
司。

   表决情况:812,045,4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40%;201,753 股反对; 2,862,89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6,670,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 201,753 股;弃权 20,100
股。



   (七)关于调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宁
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华
侨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QFII、雅戈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金鑫金银饰品有限公
司。

   表决情况:812,042,4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37%;204,753 股反对; 2,862,89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6,667,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04,753 股;弃权 20,100
股。



   (八)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4,005,938,2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203,0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九)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4,005,548,2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6%;201,753 股反对; 3,864,309 股弃权。



   (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办法

   表决情况:4,006,540,46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3%;210,053 股反对; 2,863,749 股弃权。



   (十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

   表决情况:4,006,542,61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208,753 股反对; 2,862,899 股弃权。



   (十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4,005,938,2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203,0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十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办法

   表决情况:4,006,546,31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5%;205,053 股反对; 2,862,899 股弃权。



   (十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薪酬办法

   表决情况:4,006,541,31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210,053 股反对; 2,862,899 股弃权。



   (十五)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
价报告

   表决情况:4,005,932,5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2%;207,853 股反对; 3,473,859 股弃权。



   (十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
价报告

   表决情况:4,005,939,2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202,01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十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4,005,933,4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2%;207,8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十八)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资本管理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

   表决情况:4,005,933,4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2%;207,853 股反对; 3,473,009 股弃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1.上述第六、七项议案中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