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报 喜 鸟:报喜鸟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13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2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3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 1 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 1 年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下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三)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四)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成交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购买、出
售资产事项;
    (五)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委托理财;
    (六)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但
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资产抵押;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5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其他不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会、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
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


                                     6
2 日发出通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经
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
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
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担保,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7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
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决议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

                                   8
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
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
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不一致,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