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正邦: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邦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雷萌律师、刘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正邦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会议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
本和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内容
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正邦转债”2023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023 年 6 月 5 日,本次会议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 569
号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峰先生主
持,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
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
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正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正邦转债”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 98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 2,151,255 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
合计为人民币 215,125,500 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8.12%。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正邦转债”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
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795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84.96%;反对291,16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13.53%;弃权32,300张,占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1.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
后转股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875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84.83%;反对295,18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13.72%;弃权31,200张,占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1.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
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875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84.83%;反对295,18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13.72%;弃权31,200张,占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可转债债券总数的1.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
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
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刘 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