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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正邦: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雷萌律师、刘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会议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
本和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赣 01 破
申 4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赣 01 破 16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锦州
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
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
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 569 号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22,769,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71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711,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管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召集人
    本次会议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西正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中,
对于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计票和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
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

    同意 1,486,470,879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3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
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刘             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