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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 望 谷: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12-08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的
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拟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 修订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章程》条款               司章程》条款

                                          方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式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经中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修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第三条                                        第三条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订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10 万股,
          普通股 1,610 万股,在深圳证                   于 2007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新   第十二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增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                                修      第二十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四条                                  订      五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公 司 因 本章 程第 二 十三条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 的 规 定或 者股 东 大会的 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第二十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修          第二十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五条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订          六条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第二十   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        修   第二十
六条     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订   七条
         统继续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第二十   公 司 董 事会 将收 回 其所得 收   修   第三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九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订     条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担连带责任。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                                        程;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   第三十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七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订        八条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应 当 对 公司 债务 承 担连带 责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第三十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修    第四十   务。
九条     益。                           订      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投资计划;                             计划;
第四十     ……                         修    第四十   ……
  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订    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第四十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二条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准;
第四十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修            ……
一条     ……                         订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六
         本条第一款及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一)购买资产;
                                           第四十
         型的事项:                                 ……
                                           三条
         (一)购买资产;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                 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   第四十   除外:
二条     ……                         订   四条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四)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
         ……                                       ……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                                       ……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第四十   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修   第四十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条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订   五条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
         ……                                            ……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三                      易事项;
第四十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修   第四十   ……
四条     ……                              订   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
         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第五十                                     修   第五十
         ……                                            ……
六条                                       订   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第八十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删
三条     投 票 平 台等 现代 信 息技术 手   除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第九十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修   第九十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条                                       订   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东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第一百                                          第一百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修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十一                                          一十二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订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条                                              条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
         ……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新
                                                一十五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增
                                                  条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三) 决定公司涉及的交易金            第一百   (三)决定公司涉及的交易金额在
第一百                                     修
         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低于公            二十二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二十条                                     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条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
         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第一百                                          第一百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        修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
三十四                                          三十六
         的 忠 实 义务 和第 一 百零二 条   订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条                                              条
         (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第一百                                          第一百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修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十五                                          三十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条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第一百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修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四十五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订              担赔偿责任。
                                               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第一百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四十三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条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一百
                                        修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六
                                        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
                                               条
                                                      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
                                                      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第一百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删
四十四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除
  条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                                       第一百
         事。                           修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四十五                                       四十七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订            得兼任监事。
  条                                           条
         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改本章程而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第一百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   的 2/3 以上通过。
                                        修
八十九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          九十一
                                        订
  条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条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第一百
 第一百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修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九十二
 九十条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订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条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进行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
                                       新     第二百
                                       增     一十条



   注: 除上表所列条款修订外,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
文中所引用的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