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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 望 谷: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8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投资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投资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

              或多位董事或总裁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确定;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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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投资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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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投资证券部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投资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议案,原则上由分管工作的董事提出,

              非分管工作的董事亦可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议案;

              (二)有关聘任或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的

              议案,公司任何董事均可提出;

              (三)有关聘任或解聘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的议案,由总裁提出;

              (四)董事会机构设置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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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机构设置的议案由总裁提出;

              (五)各项议案应提前送交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证券部,以便制作会议

              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交公司董事审阅;

              (六)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关议案需在发出

              口头、电话等方式的会议通知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投资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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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事项;


              (三) 委托事项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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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 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 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七) 委托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

              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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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

              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

              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送

              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董

              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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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投资证券部、会议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各议案。必要时,

              也可将相关议案一并讨论。

              会议议案由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宣读,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

              就会议议案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自由讨论,并可向会议阐明自己的

              观点。

              董事发言与会议议案无关,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举手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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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投资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规定回避

              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

              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说明

              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二十七条 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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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

              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投资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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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投资证券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或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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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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