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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 望 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8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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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

              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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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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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

              受两名及以上监事的委托。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

              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

              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

              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

              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逐项审议、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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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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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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