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2023-05-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南发展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艳 联系电话:010-60838384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晓光 联系电话:010-6083455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3 次。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除按规定出具的核查意见外,
不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内幕交易的防
范及持续督导关注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 无 不适用
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无 不适用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在收购公司股份时对独立性、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海南省发展控
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航三鑫《公司章程》等规
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
务。为保证中航三鑫的独立运作,维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
司承诺:
一、保证中航三鑫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中航三鑫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
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
“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
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取
薪酬。中航三鑫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
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二、保证中航三鑫资产独立完整
1. 本公司保证中航三鑫具有独立完整的
资产;
2.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
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中航三鑫的资金、
资产。
三、保证中航三鑫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
1. 中航三鑫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
2. 中航三鑫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
度;
3. 中航三鑫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
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 中航三鑫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5. 中航三鑫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
司不干预中航三鑫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中航三鑫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
1. 中航三鑫具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并能够独立自主地运作;
2. 中航三鑫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航三鑫《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行使职权;
3.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中航三鑫
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中航三鑫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中航三鑫的业务独立,保证中
航三鑫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
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且本公司成为中
航三鑫控股股东时生效,自本公司不再是
中航三鑫控股股东或中航三鑫终止上市
之日时终止。”
为避免出现新的同业竞争情况,海南省发
展控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或本公
司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
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与中航三鑫不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权
益变动不会导致新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就关于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业与中航三鑫及其下属企业
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航三鑫及其下
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的业务;
2. 本公司不会利用中航三鑫股东身份进
行损害中航三鑫及中航三鑫其他股东利
益的经营活动。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且本公司成为中
航三鑫控股股东时生效,自本公司不再是
中航三鑫控股股东或中航三鑫终止上市
之日时终止。
特此承诺。”
为避免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海南
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就关于本公司及
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中航三鑫关联交易事
项,本公司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企业与中航三鑫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
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具有合理原因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与中航
三鑫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
交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中航三鑫《公司章程》等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
3. 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
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
允,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中航三鑫资
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航三鑫
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且本公司成为中
航三鑫控股股东时生效,自本公司不再是
中航三鑫控股股东或中航三鑫终止上市
之日时终止。”
2.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
司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已认
是 不适用
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
司为支持公司布局及整合免税品经营业
务,作出承诺如下:
“ 本 公司 将 按照 相 关证 券 监管 部门 的 要
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
是 不适用
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发行人发展和维
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三年内通过不
限于协议转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
稳妥推进本公司下属免税品经营主体全
球消费精品(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控股权
注入发行人的相关工作。”
4.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在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时就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
持计划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直接持
有发行人 27.12%股份,成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除上述情形外,自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未持有
发行人股份; 是 不适用
2、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
(即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六个月至本声
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
形;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
行人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
划。”
5.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
司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
是 不适用
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诺如下: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
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
是 不适用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违反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补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 报 告 期 内中 国 证监 会 和 本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 或者其保 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 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 司保 荐的思 创医惠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
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
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
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
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
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
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
事长陆文斌 、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 和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
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勤勉尽责 义务 ,违反 了《创 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艳 吴晓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