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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发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控南海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通知时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

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

营情况等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指定证券法

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