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3-018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7,887,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2.5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5,802,51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2.38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85,3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085,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08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3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0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5%;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0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5%;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0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5%;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0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5%;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72,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反对 1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660%;反对 1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3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6.00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确 认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312,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1%;反对 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068%;反对 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93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2 年监事津贴或薪酬方案确认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72,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反对 1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660%;反对 1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3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8.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34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1%;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4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0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460,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592%。 提案 9.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34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1%;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4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0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460,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592%。 提案 10.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0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9%;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5%;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关 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