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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御银: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3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ST御银          公告编号:2023-036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8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 股东 授权代 表人 数共 70 人 ,代表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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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44,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2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

表股份 24,584,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7%。

    ( 2)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计 68 人 , 代 表 股 份

102,860,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31%。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8 人,代表

股份 4,803,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

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4,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17%;

反对 780,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25%;弃权 5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4,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17%;
反对 780,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25%;弃权 5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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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2,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99%;
反对 782,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2%;弃权 5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850,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89%;
反对 1,064,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2%;弃权 530,000 股
(其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530,0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4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8,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6.8058%;反对 1,064,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03%;弃权 5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33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4,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17%;
反对 780,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25%;弃权 5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586,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16%;

反对 1,858,6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4,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1.3056%;反对 1,858,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9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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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4,805,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89%;

反对 2,639,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3,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5.0505%;反对 2,639,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94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2,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99%;

反对 782,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2%;弃权 5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0,6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6704%;反对 782,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958%;弃权 5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33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062,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53%;

反对 1,339,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13%;弃权 4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1,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1.2214%;反对 1,339,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第 4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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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38%;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4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郭钟泳、田雅倩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2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