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7-07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7
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 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3. 公司2023年6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3年6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




                                   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2023年6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公司2023年7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7. 公司2023年7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2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23 年 7 月 3 日收市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
《关于对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276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对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予
以关注。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决定取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当日向深交所网站信息披露业务
系统传送披露前述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
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关于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3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关于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所律
师注意到,《关于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的公告时间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
八条及《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谭骅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01,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取



                                     4
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13,382,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5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 2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42,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0%。

    综 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0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783,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3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赖江临律师、郭钟泳律师,公
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5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杨文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49,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956%,反对7,83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6033%;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08,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94%;反对7,832,51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919%;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根据表决结果,杨文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 《关于补选李克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133,900,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11%;反对5,869,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1993%;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58,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84%;反对5,869,91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28%;弃



                                   6
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8%。

   根据表决结果,李克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情形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