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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07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8 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谭骅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03 人,代表股份 139,783,58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3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26,401,52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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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98 人,代表股份

113,382,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53%。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01 人,代表股份 17,142,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通

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杨文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1,949,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956%;
反对 7,832,5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33%;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8,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4.2994%;反对 7,832,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919%;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克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900,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911%;
反对 5,869,9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93%;弃权 13,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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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58,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5.6784%;反对 5,869,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428%;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赖江临、郭钟泳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情形不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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