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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
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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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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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在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审计部作为
审计委员会常设结构,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
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对于上述相关质疑以及投诉举报,由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
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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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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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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