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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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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五)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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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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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按规定公告时,依照法规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
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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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本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
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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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
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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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出。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股票账户卡;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股票账户卡;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股票账户卡;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有委
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股东股票账户卡;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
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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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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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应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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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
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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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
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
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
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除累积投
票制外,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
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应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
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
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十一条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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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
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
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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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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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股东权利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并将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
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有证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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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
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股东大会召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
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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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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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
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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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
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或按照(视
情况而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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