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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2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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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邮编 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86 20 2826 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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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报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波律师和谢文婷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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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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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海珠

区芳园路 138 号粤传媒大厦 31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

表股份 764,501,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8452%。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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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

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61,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66%;反对 49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0,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3.9265%;反对 49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3.5066%;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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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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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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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大洋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日报社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214,5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7.0431%;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95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14,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7.0431%;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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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9.《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81,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9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3%;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762%;反对 4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9569%;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1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78,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9%;反对 48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6%;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8,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4.4085%;反对 48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3.0246%;弃权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66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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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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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李波



                                             经办律师:

                                                          谢文婷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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