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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暨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2023-11-04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暨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对新加坡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大连华锐重工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更名后企业,以下统称为“华锐国际”)为国际仲裁的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40,515,973.53美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仲裁案件涉及的剩余未回收款项
(保函保证金)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收到DFA公司重整方案实施中先行支
付的部分清偿款项4,473,480.99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但对利润影响的具
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需根据最终确认债权的构成情况、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情
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能最终确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9日,华锐国际就与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DFA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事宜申请国
际仲裁,仲裁地点为新加坡。华锐国际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DFA公
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人民币122,471,177.25元,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支持的利率向华锐国际支付利息损失;
请求判令DFA公司向华锐国际返还履约保函项下的人民币101,053,407
元;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华锐国际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
本案相关的费用。
     2017年8月21日,华锐国际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针对华
锐国际仲裁申请文件的答辩意见以及反请求文件,反请求与本次仲裁
一并审理。DFA公司以华锐国际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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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华锐国际未完成的
工作等为由,向华锐国际提出反索赔173,391,228.89澳元。2019年3月,
DFA公司依据其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调整对华锐国
际的索赔金额至6,869.2万澳元,遂后开庭听证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
开始,至2019年4月12日结束。
     2019年12月19日,仲裁庭签发了第一部分最终裁决和第二部分最
终裁决。根据第一部分最终裁决,针对华锐国际提出的本请求及DFA
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华锐国际支付总额为
32,898,858.18美元的款项。根据第二部分最终裁决,仲裁庭裁决华锐
国际就101,053,407元人民币的保函争议在中国启动的诉讼行为违反了
供货合同,并要求华锐国际采取必要步骤终止中国诉讼程序。前述国
内诉讼程序为华锐国际在申请仲裁前,在中国国内提起的保函止付诉
讼,华锐国际已于2019年8月12日取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的《民事裁定书》。
     由于裁决作出后DFA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华锐国际采取积
极措施,在2020年通过向澳洲法院申请执行、向相关方主张权利等方
式进行追索,于2020年6月4日收到部分执行款项18,323,041.88美元。
在执行追索期间,DFA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澳大利亚相关法律
进入“自愿管理程序”,系澳洲法律体系项下的破产前置程序,暂由
KordaMentha(以下简称“KM公司”)接管DFA公司。
     2020年8月14日,仲裁庭签发了第三部分最终裁决。根据第三部
分最终裁决,针对仲裁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
向 华 锐 国 际 支 付 总 额 为 7,617,115.35 美 元 的 款 项 , 其 中 仲 裁 费 用 为
5,027,895.07美元,资金占用利息为2,589,220.28美元。另外,华锐国
际有权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要求DFA公司支付相应利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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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了《关于国贸公司与DFA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及债务重组事宜
的议案》。为降低国际仲裁执行款项回收风险,减少可能产生的高额
诉讼费用,最大化维护公司利益,华锐国际同意对DFA公司的《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即“公司重整方案”。华锐国际在放弃对
DFA公司500万澳元债权后,按照剩余债权金额参与分配DFA公司可
供分配的资产,并在分配完成后放弃对DFA公司剩余债权的追索。
    有关本次仲裁的具体内容及前期进展等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
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3),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31
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51、2017-
058、2018-006、2019-072、2020-043、2020-051),以及于2020年10
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及债务重组事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9)。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3日,华锐国际收到DFA公司重整方案实施中先行支
付的部分清偿款4,473,480.99美元。
    根据华锐国际代理本案的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介绍,由于DFA公
司向其债务人追索的款项尚未全部到位,DFA公司各债权人申报的总
债权金额也未全部完成确认,因此DFA公司可供分配的资金以及总债
务规模均未最终确定。根据债权人的要求,DFA公司此次系向债权人
先行支付部分清偿款,待DFA公司向其债务人追索的资金到位后,再
按照一定的清偿比例向华锐国际等债权人清偿剩余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6,120.9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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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9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
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2,205.33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3,915.60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新加坡国际仲裁庭最终仲裁裁决作出后,华锐国际积极主张公司
合法权益,与KM公司交涉并争取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的确认,努
力增加债权获确认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华锐国际尚未收到债权确认
文件。同时,华锐国际就本次仲裁事项涉及的项目购买了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并因与DFA公司之间的仲裁事项获得了保险
公司的部分赔偿,保险公司享有对相关仲裁费、律师费的代位求偿权。
    公司已对仲裁案件涉及的剩余未回收款项(保函保证金)全额计
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收到的部分清偿款项4,473,480.99美元预计将增加
公司利润,但具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需根据KM公司最终确认华锐
国际债权的构成情况、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方能最终确定。
    在本次仲裁事项的执行阶段,华锐国际将继续积极主张公司合法
权益,争取获得最大化的清偿结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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