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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0-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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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2023 年 10 月 9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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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新

疆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公司时任全体董事共同推举

董事简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3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80,298,08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641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34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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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合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0,646,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774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66,8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40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简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占民先生,

独立董事汤洋女士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李晓龙先生、刘红现先生因

其他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公司现任监事赵树芝女士、张明明先生、王楠先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佐军先生,总工程师蒋建立先

生,财务总监刘艳女士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综上,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冯湔、王叶为计票人,选举监事赵树芝、

本所见证律师李得志为监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

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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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补选林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595,195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12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2 补选周剑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595,188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05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3 补选盛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595,188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05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4 补选全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595,195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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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补选甘建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80,595,192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09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2.02 补选杨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80,595,192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09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2.03 补选原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80,595,192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09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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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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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匡彦军



                                             经办律师:

                                                          李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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