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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达: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5-13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3-01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6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437119894)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
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销
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你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
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
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
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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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
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
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7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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