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6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考核范围内的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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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共同组
成,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须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须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
事会审议。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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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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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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