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召开。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 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 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 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创通投资”)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函》,创通投资提议将《关于提 名钟成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 案交到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 通知》。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连宗敏主持。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下同)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4,958,95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999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4,958,8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999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1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工作 的评价>的议案》; (8) 《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2)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3)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 (1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6)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连宗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关于选举林兴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③《关于选举高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④《关于选举何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7)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林卓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关于选举冼俊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③《关于选举姚海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④《关于选举钟成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宋卓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②《关于选举胡凯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除公司控股股东创通投资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提交 《关于向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 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提名钟成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 案与《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3.2 就创通投资提交新增临时提案事宜,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 (1) 创通投资持有公司 70,146,51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2%,具备《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提案资格; (2) 该等新增临时提案的提交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是在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该次新增临时提案的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 本次新增临时提案为《关于提名钟成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该等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2,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4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34%。 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0,0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49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6%;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 年年度报告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7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6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8)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11,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358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7%;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392%。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1%;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 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创通嘉里实业有限 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534%。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3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58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7%;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7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6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534%。 1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395 股 , 占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58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7%;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7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6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 相关事宜的议案》 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4,573,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14,211,7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6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38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9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6)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①《关于选举连宗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②《关于选举林兴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③《关于选举高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④《关于选举何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连宗敏女士、林兴纯女士、高薇女士、何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 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①《关于选举林卓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②《关于选举冼俊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③《关于选举姚海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71,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7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09,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40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④《关于选举钟成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73,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7%。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3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1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冼俊辉先生、姚海波先生、钟成有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18)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①《关于选举宋卓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②《关于选举胡凯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73,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持 股 5%以 下 的 中 小 投资 者 的 表 决情 况 为 : 同 意 6,211,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52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宋卓霖先生、胡凯欢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1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 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高 田 何 煦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余 苏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