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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提名、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二、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
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即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
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为基数,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为不低于 10.00%、20.00%、40.00%。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
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冼俊辉                    姚海波                 钟成有




                                                     202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