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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06-2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
原则,公司制订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 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
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
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
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
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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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 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
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告

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行权/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
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
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除限售期    不低于 10.00%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除限售期    不低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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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除限售期    不低于 40.00%
                          第一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除限售期    不低于 10.00%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     除限售期    不低于 20.00%
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除限售期    不低于 40.0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限制性股票           除限售期     不低于 20.00%
(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 第二个行权期/解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除限售期     不低于 40.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出
  售所持有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欧乐”)的全部股权,四川欧乐
  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 2022 年营业收入以剔除四川欧乐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作
  为计算依据。2022 年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的营业收入为 56,034.94 万元。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
 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 依据激励对
 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行为表现等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层面评价标准            A          B             C            D          E
      (KPI 考核)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
                                          100%                        70%            0%
        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权
 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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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为 E(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
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指导 下负责具体
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
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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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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