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8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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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
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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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经营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公司经营成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董事
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
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上述三天的事先通知的
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委
员,并且每位委员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委员签署意见的方式和
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签字同意的委员人数如
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
成为公司有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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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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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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