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9-19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
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
主体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时,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8 日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徐旭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徐旭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及
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徐旭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之职。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浦军、王敬民、杜晨光、池轶婷
2023 年 9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