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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化工: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构建管理标准2023-08-26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管理,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投

资效益与效率,促进管理提升,防控投资风险,推进高质量发

展,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的管理
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和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化工及其所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在境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境外项目在遵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国(地区)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本
标准执行,如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要求与本标准不一致,应
在执行有关要求前向江南化工报备。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即为建造、购买或更

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软件、运输

工具等所进行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本标准所称固定资产项目是指江南化工总部及所属各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

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
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构建原则

    第四条 战略规划牵引,聚焦主责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江南化工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以及转型升级方向,推

动优势资源向重点领域集中。

    第五条 坚持市场主导,合法合规运作。所属各公司发挥

固定资产投资主体作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江南化工有

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注重改革创新,促进效益提升。坚持创新驱动,

实现技术升级,坚持效益优先,注重投资质量,严格落实高质

量发展要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预

期收益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或江南化工要求。

    第七条 规模能力适配,防控投资风险。坚持精准投资、
精益投资理念,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规模与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和

偿债能力相匹配,严控非主业投资和非优势产业投资,量力而

行,稳健发展,规避重大投资风险。

    第八条 引导绿色投资,推进绿色发展。坚持合理利用资

源、防治污染、节能降耗、推进实现绿色低碳循环的可持续发

展。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江南化工各层级决策机构应按照江南化工相关工

作规则:《“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
《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标准制度规定行使被授予的职权。股东

大会是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而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裁办公会决策事项和权限如下:

    (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的按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规定权限执行;

    (二)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

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

    (三)需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按

照《江南化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相关规定要求,报
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四)所属各公司的投资事项决策均应符合江南化工和本

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按

项目法人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实施。

    第十条 江南化工建立整体管控、预算开支、适度授权、

分类管理、有效监督的“审批+预算+授权+负面清单”的管理

体系,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江南化工总部各

层级决策机构、各部门和所属各公司依据职责对投资审批决策、

投资预算、实施、审计、验收、评价、考核、违规投资责任追
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全过程实行闭环管理。各部门职责

分别如下:

    (一)市场运营部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管理体系建设

归口部门。负责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管理体系建设;负

责组织编制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负责江南化工年度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江南化工年度固

定资产投资预算进行审核,编制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

案并按流程报批;负责按照标准组织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审核与报批,并针对危货运输车辆、乳胶基质车辆、砂石骨

料生产线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审核和

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提出

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江南民爆技术创新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进行技术方案可行性、技术成熟度、技术风险评价和知识产权

管理,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工艺技术方案评审工作;

负责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审查;负责投资事项中有关知识产权

认定;负责组织开展科研开发项目审核与报批,实施监管及竣

工验收工作;负责针对信息化软硬件、民爆生产线建设和技改、

民爆生产辅助设备和生产车辆、油相企业生产线和设备建设技

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审核和管理;负责

总部及民爆技术创新中心的信息化软硬件的固定资产的投资

购建管理。
    (三)证券投资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总部及所属公

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购建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

书;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购建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审查。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针对总部及所属各公司公务用车、

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

审核和管理;负责总部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类固定资产的投资

购建及档案管理。

    (五)财务金融中心,负责江南化工直接投资事项的资金

筹措;负责依据江南化工全面预算方案对年底投资预算总量进

行综合平衡;负责投资项目财务及会计核算管理,针对总部和

所属各单位的投资项目出具财务评价报告。

    (六)安全环保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生产、职

业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环保节能方面提出技

术改造等相关建议;负责针对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设备设

施购建和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审核

和管理。

    (七)审计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工

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负责监管并参与项目竣工

验收工作;负责针对基建工程及建(构)筑物所进行的项目等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审核和管理;负责配合

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开
展违规固定资产投资责任追究;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后评

价管理。

    (八)工程事业部,负责民爆产业国内所属相关公司地面

站建设、工地配套建设、工程用车、现场混装炸药车及工程机

械设备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审核和

管理。

    (九)国际事业部,负责国际业务公司物资、基建和服务

的采购、新建及技改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

归口审核和管理。
    (十)新能源事业部,负责新能源公司物资和服务的采购、
新建及技改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投资项目进行归口审
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项目购建法人单位是项目管理与实施

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江南化工管

理标准及本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一)负责贯彻落实江南化工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管理相关
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除江南化工总部直接固定资产投资外,所属各公司
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三)所属各公司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建立本公司及下属
公司的投资管理机构、制定本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审批流程细则,
报江南化工市场运营部备案;
    (四)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江南化工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公司投资事项实施全过
程管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实现投资目标;
    (五)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购建进
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合规意见;
    (六)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验收计划、进行总结或竣工验收
工作;
    (七)项目法人单位参与、接受投资购建工作的考评。

            第四章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江南化工重大投资事项和安排,应按照《安徽

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标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
《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决策事项等制度规定,建立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三条 江南化工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实行预算管理。

所属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负责其本级及下属公司的投资

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年中投资预算调整方案上

报总部市场运营部。市场运营部根据总部各归口投资管理部门

的职责分工分发审核投资预算,各部门负责其相关业务投资预

算的编制、审核、调整,市场运营部汇总编制江南化工年度投

资预算、年中投资预算调整方案,经履行“三重一大”和总裁

办公会决策程序后上报,获得批复后下达所属各公司。

    第十四条 立项资料齐全的投资项目经总部投资预算会议
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范围,年度预算获批后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启动预算内属于单报

单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总部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如涉及征地等需编制项

目建议书报总部“一事一议”批准立项后方可进入可研报告编

制报批阶段。

       属于江南化工审批的项目,所属各公司应在 12 个月内上

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新征土地的项目应在 6 个月

内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超期上报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报请示文件中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江南化工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江南化工对所属各公司项目年度投资预算月度及年度投资完

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分析和管理。所属各公司根据要求,开展年度投资预算申报和

月度投资管理信息报送工作,主要要求如下:

       (一)所属各公司于每月 25 日前,完成本公司年度投资

项目当月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并报送江南化工

市场运营部;

       (二)所属各公司于每年 6 月 25 日前,完成本公司年度

半年执行情况和投资预算调整申请并报送江南化工市场运营

部;
    (三)所属各公司于每年 10 月 25 日前,完成本公司本年

度投资项目全年预计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投资预算申请并报

送江南化工市场运营部。

           第五章 固定资产项目审批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江南化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分类管

理,按照单报单批项目、零星项目随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一

次性批复和因生产经营需要(含年度新增工程项目、紧急或突

发采购等情形)需调整年度预算的项目单报单批,共计三种类

型如下:

    (一)所属各公司属于单报单批项目需要报江南化工“一

事一议”的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及以上

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 20 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的现有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改造;零星补充
和更新的设备及仪器,单台(套)投资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

以上的,且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开展节能

降耗技术应用、淘汰落后工艺、污染物治理等节能减排技术改

造,投资总额在 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江南化工的零星项目由江南化工履行年度投资预算

专项会议进行集中决策,随年度预算一次性批复给所属各公司,

各公司按照预算批复进行购建,包括: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有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改造;零
星补充和更新的设备及仪器,单台(套)投资额在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且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开展节

能降耗技术应用、淘汰落后工艺、污染物治理等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投资总额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江南化工及所属各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年度新增

工程项目、紧急或突发采购等情形需调整年度预算、新增购建

的项目,包括:未申报年度预算,因新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新

增购建的;未申报年度预算,因生产经营紧急、安全检查整改

或者突发情况需新增购建的;其他经江南化工决策需新增购建

的。

             第六章 固定资产项目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项目事前阶段包含:固定资产项目申

报审批文件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编制财务评价报告、
工艺技术方案评审、安全预评价论证以及购建法人单位内部决

策、项目团队组建等工作内容。

    江南化工所属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均应由本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按照议事规则依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

江南化工审批、核准或备案。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按照规定的三种类型,按照各自层级权

限进行决策,项目在决策前应进行投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深

入开展对装备保障及市场、技术、经济、安全、风险等方面的

分析论证,所属各公司需事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
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属于“一事一议”审批的且

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的,项目法人单位需提供

下述资料报总部审批决策: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财务评价报告、投资估算表、新增(改造)主要工

艺设备表、新增建(构)筑物一览表、招标方案明细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项目法人单位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决策意见;

    (五)项目法人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重大项目决策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

组织法律审核,取得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属于零星项目随年度预算一

次性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内部需完成内部论证和内部审批决

策并且将相关内部决策资料统一报市场运营部备案。固定资产

项目投资属于因故调整和新增购建的,项目法人单位内部需按

下述情况完成审批决策:

    (一)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

需按总部市场运营部建立的 OA 线上流程上传投资论证报告、

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和审批决策上报总部审批,获批后方可

进行投资;
    (二)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年度投资预算总额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整,履

行内部审批流程由所属一级公司审批决策后,报总部市场运营

部备案后实施,调整后总投资金额不得超出当年总部批复的投

资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围绕管理和技术两条主线,组

建项目行政管理团队和技术管理团队。行政管理团队由项目法

人单位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的进度、安

全、质量等行政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团队由项目法人单位分管

领导、技术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的论证、创新、标准等

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江南化工批复的项目,在建设阶段不得对项

目建设目标(纲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
主要技术工艺方案)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或投资总额超过

项目立项批复20%以上(含20%)的,应重新上报江南化工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江南化工单独审批的投资事项,市场运营部

组织总部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投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江南化工决策层级提请审

议决策并办理审批(申报)手续或退回修改完善。江南化工及

所属各公司审批事项在接到批复通知后开始进行项目实施;备

案事项在完成备案程序后即可进行项目实施。
             第七章 固定资产项目事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

家主管部门和行业有关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境外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建设标准

和规范。

    (一)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线建设;

    (二)涉及有新建、改建、扩建土建工程面积在 5000 平

  方米以上的;

    (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需编制初步设计的。

  其他情况可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

  研究报告内容应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

在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审查合格。

    第二十五条 江南化工审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的,需形成分析报告,与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方案

  或项目调整方案、内部决策意见一并报江南化工审批。

    (一)投资总额调增 15%以上(含 15%)的;

    (二)降低原目标收益 10%以上(含 10%)的;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其他情况由项目法人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报江

南化工归口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江南化工有关规定制

定项目资金管理标准,确定项目资金存储账户。根据年度投

资预算情况,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

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依法对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涉及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内容

的项目,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

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南化工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江南化工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江南化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标准的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和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

家、地方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南化工招标投标管理标

准,按照批复的招标方案,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加强项

目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和履约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项目

     合同签订和执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南化工合同

     管理有关规定,满足项目建设周期要求。重大采购合同应组

     织归口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

     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等工作按照国家、地方主管部门和江南化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项目论

证、申报、审批、调整、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档案

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

门移交归档。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能够反映

项目建设全过程,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

江南化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江南化工建立常态化固定资产投资监管机

制

       (一)江南化工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江南化工将定

期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合规管

理、物资采购、设备验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

       (二)江南化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

的组织领导、决策审批、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廉政建设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江南化工总部固定资产投资归口部门负责项目的
管理、考核,项目法人单位需配合总部归口部门明确项目建设

工作目标、总体计划进度、关键进度节点、预算执行率等内容,

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公司在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每月 25

日前应将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与应对

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投资事项有关信息报送江南化

工市场运营部。如出现投资事项调整、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应及时重新按流程申报市场运营部组织重新审批。

             第八章 固定资产项目事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由江南化工投资预算下达、单报单批和其

他途径专项审批的投资事项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验收计划、进

行总结或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计划报至江南化工审计部,在总

结或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意见报江
南化工市场运营部、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部备案。如项目批复

文件另有要求的,按批复文件要求办理验收、竣工验收事宜。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快

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项目按

照批复内容建成、具备投产(或已试运行)和使用条件、符合

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

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财务决算、档案等单项验收手续

及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整理竣工验收资料,编

制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

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

监督)等;

   (二)建设完成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

器及软件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和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工程质量情况: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

装及试车情况;

   (四)生产准备情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

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及运行考核、制度建立、生

产能力等情况;

   (五)财务决算情况: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情

况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六)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图整理

绘制情况等;

   (七)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核心,对项目的各项经

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测算项目建成

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 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

施等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档案验收情况;

   (九)涉及火工、民爆、危化等产品项目取得安全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或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
  见情况;

      (十)安全保密情况及新选址项目的周边环境情况、安

  全保密措施;

      (十一)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

  和整改情况;

      (十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八条 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竣工验收的项目,由

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现场竣工验收申请,并抄送江南化工归口管

理部门。项目组织验收部门、公司收到现场竣工验收申请后,

经审核具备现场竣工验收条件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由相

关专业专家参加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按有关规

定完成项目现场竣工验收工作,出具现场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
尾或者设备未完成安装,近期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

程投产使用,且未完工程的投资在批复投资总额 5%以下的项目,

也应办理现场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设计留足资金,并按期完成。尾工完

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尾工工程的实施结果、内

部审计意见等上报备案。现场验收意见中要求对尾工工程组织

现场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时上报尾工工程现场竣工

验收备案。

    第四十条 现场竣工验收的依据为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调整报告、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环保、消防、人

防、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评定、档案等单项验收

文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如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全面检查项目法

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江南化工有关规定情况,对经审

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调整

报告等批复文件中的数据、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提出结论

意见,并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现场竣工验收后 1 至 2 年内,江南

化工审计部应按公司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投资

事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江南化工内部审计管理标准执
行。投资事项后评价工作按江南化工后评价管理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所属各公司在投资事项完成后,应按照江南

化工投资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将投资完成总结、投资效

果分析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报送江南化工归口投资管理

部门。

    江南化工投资管理部门依据所属各公司年度投资预算执

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项目决算审计与验收情况,以及

重大投资事项后评价报告的有关结论,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考

核评价意见。
             第九章 固定资产项目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所属各公司是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管理的责任

主体,需对其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江南化工审计部负责投

资风险管理的指导、监督及评价。江南化工归口投资管理部门

负责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专项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江南化工审批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应在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突出风险评估内容,重点关注市场风险、技

术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等对项目

的影响及应对方案,提出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六条 江南化工建立投资事项再决策和止损退出机

制。所属各公司应定期对江南化工审批的在建项目进行风险分

析,出现以下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上报江南化工市场运营

部,江南化工启动再决策程序。
    (一)市场环境或政策环境发生不可逆转的重大变化;

    (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或建设目标无法

实现,且通过内部协调运作仍无法解决;

    (三)涉及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的项目,技术出让方发生

重大变故,短期内无法找到替代方案;

    (四)因故暂停建设 12 个月以上的项目;

    (五)其它需要再决策和止损退出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所属各公司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推进

投资事项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查找风险点并制定不相容职
务分离制度等内控体系防范措施,减少和控制诱发腐败的廉政

隐患,从源头上防止投资腐败行为。

                     第十章 责任与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在审计、验收和后评价中发

现存在重大问题的投资事项,要及时将问题线索反馈至江南化

工审计部,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江南化工相关部门应按照《江南化工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标准(QG/JN 05.01-2021-A0 版)》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

  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
  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江南化工投资管

  理有关规定;

     (二)投资方案论证不充分、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失误;

     (三)投资事项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瞒报、漏报、迟报

  的,以及信息报送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造成

  重大投资损失的;

     (四)在投资事项管理过程中因非客观原因的失误,致

  使投资事项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五)故意拆解投资事项,规避江南化工审批的;
      (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授意、指使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定结果及法律意见

  书等;

      (七)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

  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八)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和上级巡视、江南化工审计、

  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

  延整改等;

      (九)其它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条 江南化工对投资管理实行终身责任制,建立

党委统一领导多部门联动协同的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对未

能履行职责、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出现重大问题或本标准

第 6.2 条所列情形的单位,江南化工将调整有关单位的授权额
度,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及江南化工派出董事的

责任,其中涉嫌违纪、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

交审计部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江南化工对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固定

资产投资活动,按照本标准规定原则,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原则上不再向下授权。

      第五十二条 所属各公司(包括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在新设立时,公司章程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必须符合
本标准规定,现有公司章程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与本标

准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购

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由公司市场运营部负责解释。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