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3-04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 6 月 16 日举行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 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16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五 楼 9 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47 人,代表奥 特 佳 公 司 股 份 1,111,157,181 股 , 占 奥 特 佳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的 34.2605%。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计 5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352,808,264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 份的 10.878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2 人,代表奥特 佳公司股份 758,348,917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23.3823%。 出 席 会 议 的中小 投资者股 东共计 39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21,617,786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0.6665%。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 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欣宇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385,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405%;反对 1,5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229,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45,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035%;反对 1,54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339%;弃权 229,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5%。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365,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份的 99.8387%;反对 1,3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71%;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25,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110%;反对 1,30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91%;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99%。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365,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87%;反对 1,3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71%;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25,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110%;反对 1,30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91%;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99%。 (四)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155,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98%;反对 1,5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60%;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15,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396%;反对 1,5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5%;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99%。 (五)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3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份的 99.8387%;反对 1,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72%;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25,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082%;反对 1,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19%;弃权 490,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9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665,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58%;反对 1,2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36%;弃权 229,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26,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006%;反对 1,2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69%;弃权 229,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 33.52 亿元新 增债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154,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98%;反对 1,7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595%;弃权 229,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15,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368%;反对 1,77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07%;弃权 229,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5%。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欣宇律师见证了此次 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 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