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 国 上 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200041 电 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3320 网 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 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1 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名,代表股份 420,630,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384,523,8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名,代 表股份 36,107,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名,代表股份 36,107,15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 案。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 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183,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9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6%。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183,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9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183,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9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6%。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183,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95%;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4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6%。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60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4,119,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745%;反对 16,511,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2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95,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00%;反对 16,511,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28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638%;反对 43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弃权 11,914,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56,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946%;反对 43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075%;弃权 11,914,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979%。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7,77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9433%;反对 12,362,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 2.9389%;弃权 4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49,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13%;反对 12,36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73%;弃权 4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5%。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60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60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60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60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84,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