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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1  

             九阳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 3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细则及《公 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