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1  

             九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 3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之决议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 担任且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有紧急事项时,召
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