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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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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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
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
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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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应是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及提供资料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
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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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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