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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均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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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
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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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作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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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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