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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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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六)考核、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部负责做
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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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经中心、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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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式,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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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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