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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
路 9 号叶青大厦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雷菊芳女士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463,715,202
占公司总股份的 87.46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62,942,0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31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773,1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
15:00。


    (四)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
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
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五)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2,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1,33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议案(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2,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议案(三)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2,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议案(四)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2,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1,33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议案(五)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2,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1,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56%;反对 1,0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9%。


    议案(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2,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1,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56%;反对 1,0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9%。


    议案(七)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463,050,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6%;反对
653,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0%;弃权 11,33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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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赵沁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