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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董事会特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由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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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要求战略管理部每年提交战略规划报告及其所依据
的基础研究资料(包括政策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对标企业研究报告、公司
战略跟踪报告、企业资源及战略能力分析报告等)。
       委员会可以要求外部战略顾问就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报告;
       第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议战略管理部提交的战略规划报告,形成议案并
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要求战略管理部、投资与业务拓展部提交经公司
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
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提案召开会议
形成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五名委员及五名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至少经四名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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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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