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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报问询事项的说明2023-06-21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报问询事项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贵管理部《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29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我们所接受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其 2022
年年报进行审计,在认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履行审计程序后,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就贵管理部年报问询函有关年审会计师补充说明的事项,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 3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安徽江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2,789.66 万元、天长市
鹏扬铜业有限公司 4,962.25 万元,由于年审会计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未能就上述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合理性
以及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发表了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保留意见事项涉及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审
计结果,是否就异常应收账款真实性实施了特殊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且必要的审
计证据。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对保留意见事项涉及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审计结果
    我们对保留意见事项涉及应收账款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并检查与保留意见涉及的应收账款相关的购销合同、提货单、发票、
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
    2、获取并检查与保留意见涉及的应收账款相关的银行流水明细;
    3、获取并检查与上述应收账款业务相关的供应商合同、提货单、发票、付
款凭证等;
    4、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业务及欠款形成的原因;
    5、对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欠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但未取得回函,审计
人员执行了替代测试。
    (二)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实施的特殊审计程序
    我们对上述应收账款真实性实施的特殊审计程序主要为:
                  1、通过工商信息平台查询上述应收账款对方单位信息,穿透查询是否与公
       司存在关联关系;
                  2、向对方单位人员执行访谈程序;
                  3、获取并逐笔核对上述应收账款相关的银行流水,以及与应收账款业务对
       应供应商的银行流水,分析判断该业务资金收支的合理性。
                  (三)审计结果
                  经执行审计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应收账款挂账时间较长,截至审计报告出
       具日仍未偿还,公司也未就逾期事项采取相关法律追偿程序;同时我们未能在审
       计报告出具前取得上述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回函。审计人员无法就该大额应收账款
       的可回收性及合理性作出判断,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发表了保
       留意见报告。


                  问询函问题 4
                  审计报告显示,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泰华)自
       2022 年 8 月开始停产整顿,但因未妥善与员工、主要供应商等进行沟通协商,
       出现了供应商多起诉讼并导致银行账户被查封、应收款项未能及时收回、存货发
       生毁损、员工离职等现象,导致子公司停业并产生重大损失,且预计在短期内无
       法恢复生产。年审会计师将该事项作为强调事项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
                  (3)报告期内,广州泰华存在多个诉讼事项,其中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做出判决,部分仍在诉讼中。请结合诉讼事项涉及的业务开展情况、案件进展及
       判决情况,说明你公司对诉讼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广泰诉讼案件清单(被起诉案件)
                                                                                                                           单位:万元
                                              是否                                                                                         预计
序                 被告                              标                                                                      案件   保全
        原告                案号       案由   连带                                   判决结果                                              负债
号                 主体                              的                                                                      流程   情况
                                              超华                                                                                         金额
                                                          (已出判决,目前正在上诉中)一、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点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 350572 元;二、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东莞市点泰           ( 2022) 粤   买卖                                                                                         保全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点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       上诉
1    电子有限公    广泰   0114 民初    合同    否    41                                                                             广泰   2.20
                                                          (利息以 35057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中
         司               10875 号     纠纷                                                                                         账户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
                                                          理费 3279 元、保全费 2553.4 元,均由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是否                                                                                              预计
序                被告                              标                                                                         案件   保全
        原告               案号       案由   连带                                      判决结果                                                负债
号                主体                              的                                                                         流程   情况
                                             超华                                                                                              金额
                                                          (已出判决)一、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鑫源科技有限司支付货款 618737.6 元
                                                          及利息(以 618737.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深圳市德鑫           2022)粤     买卖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鑫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
                                                                                                                               等待
2    源科技有限   广泰   0306 民初    合同    否    61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34
                                                                                                                               开庭
        公司              29743 号    纠纷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94 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 4994 元由本院予
                                                          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4994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太          (2022)粤                                                                                             等待   保全
                                      合同
3    电子有限公   广泰   0114 民初            否    230                                                                        判决   广泰     230.82
                                      纠纷
         司               10907 号                                                                                              中    账户
                                                                                                                                      保全
     广东和鑫达          (2022)粤   买卖
                                                    210                                                                        未出   广泰、
4    电子股份有   广泰   0115 民初    合同    是                                                                                               63.23
                                                     0                                                                         一审   超华
       限公司             10932 号    纠纷
                                                                                                                                      账户
                                                          一、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广州市华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42049 元及利息 (利息
     广州市华翌          (2022)粤   买卖
                                                          以 24204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上诉
5    电子科技有   广泰   0114 民初    合同    否    24                                                                                          0.32
                                                          场报价利率,从 2022 年 8 月 23 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     中
       限公司              14457      纠纷
                                                          广州市华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 2465.5
                                                          元,由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冈市通鼎金属材
                                                          料有限公司货款 594945 元,并支付违约金损失(损失计算方法: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止,以下欠货款 176625 元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55%计算: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
                                                          日止,以下欠货款 341945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55%计算,自 2022
     黄冈市通鼎          (2022)鄂   买卖                年 7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以下欠货款 494945 元为基数,
                                                                                                                               上诉
6    金属材料有   广泰   1102 民初    合同    否    59    按照年利率 5.55%计算; 2022 年 8 月 8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下欠货                         1.69
                                                                                                                                中
       限公司              3008       纠纷                款 594945 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按照年利率 5.55%计算至
                                                          付清之日止。) 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
                                                          原告黄冈市通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946 元,保全费 3495 元,由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 13244 元,由原告黄冈市通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1197 元。
                                                          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518055.61 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 以 518055.61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9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清远市清新
                          (2022)粤    买卖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区新广化工                                                                                                                上诉
7                 广泰   1803 民初    合同    否    51    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44
     贸易有限公                                                                                                                 中
                          4416 号     纠纷                案件受理费 4744 元,财产保全费 3364 元,合共 8108 元,由被告
         司
                                                          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
                                                          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
                                                          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744 元和财产保全费 3364 元合共 8108 元,
                                                          由本院予以退回。
                                                          一、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深圳市辰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偿付货款 1162657.17 元及利息
                                                          (以 1162657.1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深圳市辰宏                       买卖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              保全
                         (2022)粤                                                                                            上诉
8    五金机电有   广泰                合同    否    116   驳回原告深圳市辰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                广泰      1.79
                           0114                                                                                                 中
       限公司                         纠纷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账户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3062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2022)粤   运输
     广州潭海物                                                                                                                等开
9                 广泰   7101 民初    合同    是    21                                                                                          1.97
     流有限公司                                                                                                                 庭
                          1601 号     纠纷
                                             是否                                                                                        预计
序                 被告                             标                                                                     案件   保全
        原告                案号      案由   连带                                   判决结果                                             负债
号                 主体                             的                                                                     流程   情况
                                             超华                                                                                        金额
                                                         一、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 3 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
                                                         563283.28 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
                                                         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中山市鸿辰           (2022)粤    买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上诉
10   电子科技有    广泰   2072 民初   合同    否    56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67
                                                                                                                            中
       限公司             14071 号    纠纷               案件受理费 10252 元,减半收取 5126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3746 元,
                                                         合计 8872 元 (已由原告中山市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
                                                         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鸿辰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预交的 8872 元,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 8872 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
                  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
       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
       形成 的或有资产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与
       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
       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
       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
       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经公司综合评估,公司以上未决诉讼相关诉讼事项符合以及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有关诉讼案件清单及相关的法律文书,核对法律文书与案件清
       单是否一致;
                  2、询问并检查公司对诉讼案件赔偿可能性的确定依据,检查其是否满足预
       计负债确认的条件,如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获取管理层对诉讼事项的判断,对管理层判断做出评估;
                  4、查阅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信息披露情况,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诉讼
       应对措施以及诉讼、和解的推进情况,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并核查执行情况;
    5、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涉及情况,以评估管理层对诉讼事
项披露的完整性。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超华科技存在相关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该强调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
证据,并说明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
替保留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充分考虑该事项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年审会计师回复:
    1、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问题所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进行了充分关注和
重点审计,我们实施了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主要如下:
    (1)通过向超华科技管理层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广州泰华停产整顿的具体计
划以及持续经营情况。
    (2)获取并核对广州泰华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
程序,以核实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及账户受限情况。
    (3)对广州泰华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及替代测试;检查应收账款期后收
款情况;获取业务合同、销售订单、送货单、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执行细节测试;
获取广州泰华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4)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核实存货、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资
产情况、外观状态等;分析判断资产减值迹象并执行减值测试;分析复核管理层
对广州泰华停产整顿带来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准确性。
    (5)对广州泰华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及替代测试;检查应付账款期后付
款情况;获取供应商诉讼明细清单,取得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进行核对,并分析
判断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6)向超华科技管理层相关人员了解广州泰华员工离职情况;获取离职人
员及辞退补偿明细清单,检查公司对辞退补偿金额的估计及计提是否充分。
    2、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经执行审计程序,我们认为,超华科技子公司广州泰华停产整顿以来产生的
相关损失及预计负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计提,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
是不存在重大错报。
    3、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
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
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
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
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认为超华科技子公司广州泰华停产整顿以来产生的损失及预计负债已
充分计提,该事项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因此,我
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我们对该事项获
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重大错报。因此,强调事项段所述事项不影
响审计意见。
    综上,不存在使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况。
    4、是否已经充分考虑该事项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针对该事项我们的说明如下:
    (1)审计过程中,我们了解了超华科技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对重要的内部
控制进行了测试,且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经测试,公司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
    (2)我们关注到,超华科技子公司广州泰华停产整顿以来产生了系列损失
及预计负债,公司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已充分计提并披露;
    (3)员工集体离职、供应商起诉等情况属外部原因导致,是偶发事件,不
是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造成。
    综上所述,会计师已充分考虑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
影响。
    问询函问题 5
    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与广西玉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尚未就玉林市新材料产
业基地(以下简称玉林基地)已发生和未来还须继续支出的建设资金负担和项目
回购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年审会计师将该事项作为强调事项提请报表使用者注
意。
    (3)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该强调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
证据,并说明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
替保留意见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回复:
    1、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针对该强调事项段审计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及程序如下:
    (1)向超华科技管理层了解广西玉林项目基本情况、后续发展计划以及公
司回购义务的触发条件及履行情况;
    (2)获取并核查项目相关的合同、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书、设计图纸等
资料;
    (3)审计人员前往广西玉林玉柴工业园,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查看广西项
目厂房建设情况、形象工程进度、设备安装情况,并将施工设计图与现场建设情
况进行对照印证;
    (4)在广西与子公司广西超华以及合作单位超华高新管理层人员进行访谈。
    2、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经执行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广西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广西玉柴工业园管
理委员下设组建的广西超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设计变更、施工调整等
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触发超华科技回购或出资的条件,超华
科技尚不存在与该项目相关的现时义务,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存在重大错报。
    3、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
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
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
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
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认为超华科技广西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公司的回购义务情况是对财务报
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强调事
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我们对该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发现重大错报。因此,强调事项段所述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
    综上,不存在使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况。
    问询函问题 7
    报告期内,你公司因存货盘亏 8182.91 万元并计入管理费用。
    (3)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该盘亏事项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并说明是否已经
充分考虑该事项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年审计会计师回复:
    1、已获得的审计证据
    我们对超华科技上述事项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及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1)向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测试设计及运行,执行内
部控制测试程序;
    (2)了解存货的性质、内容和存放场所,获取公司存货数量金额明细账并
与财务记录进行核对;
    (3)获取公司的盘点计划,编制监盘计划,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获取经
签字确认的年末存货盘点表;
    (4)对存货实施抽盘,检查存货的数量及状况;
    (5)对期末发出商品金额重大的客户实施函证程序以确认其真实性,对未
回函的执行替代测试;
    (6)获取并核查公司对存货损失的内部审批记录,分析判断公司存货损失
金额的合理性、准确性。
    2、是否已经充分考虑该事项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超华科技盘亏损失主要系子公司广州泰华停产整顿期间产生的损失,对该问
题的说明详见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问题 4、(5)”关于“是否已经充分考虑该
事项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的回复。
    (此页无正文,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超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报问询事项的说明》之盖章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